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院際調解權無用/啟動五權憲法的修改

◎ 李震華

台灣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一直以其獨特的設計著稱,尤其是總統的「院際調解權」,然而,不少人批評那是錯誤的憲政設計,並指出其根本無法達成立憲的初衷。

首先,考試、監察、立法和司法院四院均為合議制機關,各院委員或大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各院院長無法單獨代表該院行使職權。即使總統召集各院院長進行調解會談,也僅是形式上的應對,假使院長接受總統的請託,回去後仍需召開各院院會,讓委員們以大會形式決定,無法在院際調解會議中直接達成有效決議,可證其無效性。

其次,真正的權力,必須擁有權力的人可以要求對象執行特定職務,並產生相應的法政效果。然而,院際調解權並不具備實際操作中的約束力,無法要求其他院院長執行特定政務。可證這一權力設計存在根本的缺陷。

這一設計是基於孫中山先生對憲政法理的誤解。孫先生當時將考試院和監察院獨立出來,以及設計院際調解權,都是基於他對權力分立制衡機制的錯誤想像。權力分立及足以「相互制衡」的機制是憲政的骨架,但必須有代表民意的「政黨政治」作為血肉,才能在權力互相「牽制」的過程中,由政黨政治的實際運作以最終的民意來達成「平衡」的結果。然而,這種通過政黨政治將最新民意帶上權力牽制過程以取得平衡的理念,在孫中山所處的華人社會時代,現實上無法認識及實施,因此不能完全怪責孫中山。

這一無效不堪用的院際調解權,在前總統馬英九的洩密案中曾得到驗證。馬總統對於當時立法院長關說行政院法務部轉要求高檢署不要上訴當時反對黨總召的案子,雖曾加以探尋了解,但最終沒有啟動院際調解權。高等法院也反駁了馬英九拿院際調解權來抗辯的主張,證明了這一機制在設計上的無可用性與無效性。

從上述分析可見,院際調解權的設計缺陷明顯,難怪歷任總統迄今無人使用。鑒於民眾黨和民進黨相繼呼籲暨提案廢除考監兩院,筆者呼籲,對五權憲法進行必要改革已成當務之急。在立法院已依大法官釋憲回復固有調查權之際,應進一步完善權力分立及監督制衡之憲法設計,才能真正實現自由民主憲政的初衷,推動台灣民主法治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是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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