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 既欲擴權 國眾何不乾脆修憲

◎ 張葆源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九個條文都在規範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的權限,然而國眾兩黨推動的修法則把章名改為「調查權之行使」,大翻修的過程除了微踩煞車,納入民進黨參採釋字第五八五號「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的再修正動議外,修正條文似已粲然大備,擁有三權分立國家賦予國會的完整「國政調查權」,力主修法的國眾兩黨甚至搬出民進黨早年提案為證,強調變革有理。

平心而論,民進黨的憲政理念確實包括建立符合近代立憲主義的三權分立政府,並從國會全面改選後開始提出立法院應擁有國政調查權的相關法案,但是溶入體制運作的民進黨面對五權憲法的銅牆鐵壁,奈何擁有再崇高的理想,也只能向現實妥協,困於憲政制度的遊戲規則。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的五權設計,憲法第九十五條及九十六條已將國政調查權劃歸監察院,況《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亦未停止該兩條之適用。所以,《監察法》第五章明正言順地規範調查權的行使,舉凡調查、詢問、筆錄、保全證據等事項,雖具有某種程度的司法權性質,並未招致非議;而且《監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設有「監察調查處」,掌理調查案件的協查事項,第十二條亦置有調查員、調查官、調查主任等官職,協助監察院行使調查權。可見無需太多舉證,監察院依據憲法擁有完整的國政調查權,根本沒有疑義。

問題就出在這裡,立法院看似具有西方民主國家的議會性質,卻必須與監察院分享議會職能,如果回到過去,又得加上國民大會,相較於其他民主國家,立法院的國會職權確實不夠完備。因為如此,社會雖能理解立法院爭取完整權限的用心,但囿於憲政體制,大法官也只能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現在,國眾兩黨單憑國會多數的政治力就執意在懸崖上飆車,顯然牴觸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闡明的「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道理很簡單,立法院一旦跨越國家機關的界限,勢將造成權力競合,進而攘奪憲法賦予監察院的固有職權。

解決之道無他,國眾兩黨與其罔顧憲法,不如與民進黨共商修憲大計,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作者曾任台灣憲政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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