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官不聊生時代來臨/藐視國會罪使公務員隨時踩雷

◎ 李慶義

立法院藍、白立委在一片爭議聲中,強行修正增定刑法分則編第5章之1第141條之1的「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的公務員採廣義,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身分公務員外,尚包括受委託的委託公務員。所有涉及公務員犯罪或對公務員犯罪的規定,均須與公務員的職務有關;不涉及公務員職務的事項,雖具有公務員身分,也不會涉犯有關公務員之犯罪。然而藐視國會罪,卻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並未限定必須是職務上的事項。

再就立法委員的聽證或質詢的事項,眾所周知,台灣立委所質詢、詢問事項,無所不包,海闊天空,隨心所欲。不管它是與公務員職務有關的,是否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秘密的事項,或只是涉及公務員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本次一併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我們都沒有拒絕答覆的權利,除非經主席同意。

司法案件的偽證罪,其成立尚須經具結程序,也有拒絕證言的規定,且只是針對該具體的司法個案,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始能成立。

惟藐視國會罪,只是從身分上,針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加以處罰。不但無任何職務範圍限制,復不得拒絕答復,而「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究何所指?亦語意不明。像這種以主觀上的「所知」,來認定是否為「重要關係事項」,令人無所是從。如此定義不明的刑罰處罰規定,顯然不符「罪刑法定主義」,有違憲之虞。而後,全國好幾十萬中央或地方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隨時都可能觸犯這個罪。因它定義不明,範圍不限,卻又無從拒絕。

(臺灣高檢署臺中分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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