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企業主對國會擴權的憂心

◎ 黃真瑋

關於立法院調查民間人士的權限,憲法法庭(大法官)之釋字第五八五號有說明「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上述說明立法院調查權必須與其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不能是行政和司法機關既有職權調查範圍,解釋文並指出立法院執行調查權應注意程序,方符合民主原則。

但五二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二讀通過之第四十五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的調查權相關條文內容提及的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調查主題和調閱資料由誰決定?二讀條文載明由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但誰來做法律審核是否符合釋字第五八五號的民主原則?立法院會憑事實證據來啟動調查,還是憑媒體報導和各種爆料議題來啟動調查?

其次,條文規定部隊、法人(企業和社團)、團體、社會有關係人必須提供資料文件檔案予調查委員會。上述人士拒絕、延遲或隱匿提供相關資料時,由誰判定是否連續罰罰鍰十萬元以下?條文載明「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從近期立法院新聞來看,立法院院會決議程序非常鬆散,不接受討論,還採取不記名舉手表決。在這種生態下,即使被立法院要求提供跟調查主題無關之營業和技術秘密、個人隱私,民間單位也只能含淚服從國會多數政黨立委的要求。

從調查委員會的成立、調閱資料內容、是否處分民間團體企業和個人,「皆由立法院院會多數決議後實施」。這次修法全無完備的調查程序規範,立委搖身一變為調查機構和陪審團,可調查暨裁罰民眾,是否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的民主原則?

人民選出立委,是希望民代為民喉舌,替人民理性監督行政機關,而非在既有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外,又額外增添立法機關來「調查」人民,曝光個人隱私,徒增民眾之恐懼與擔憂。

企業經營者迫切希望政治穩定,專心拚經濟,減少不必要干擾耗損,二讀通過之條文,全無完備之調查程序,如企業之營業和技術祕密被不正當運用,將影響企業永續經營。盼望當今國會尊重民主原則與企業穩定經營的需求,在國會殿堂充分討論妥善修法。

(作者是中小企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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