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假改革法案 無權凌駕憲法

◎ 張葆源

國民黨和民眾黨聯手推動的國會改革法案正試圖強渡關山,就目前通過的版本而論,不只內容滋生疑義,連基本的合憲性都被忽略,立法品質不堪聞問。

光是「總統國情報告」這一項就顯露提案者荒蕪的憲法意識,我們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的二讀內容,除了修正原條文,並新增兩項,相關條文經過暗黑廚房「料理」後,不僅國情報告的性質轉轉變成「強制義務」,連報告事由也冒出憲法所無的新規定,令人瞠目。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明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敘明該權限的法源是《憲法增修條文》,亦遵循修憲者限定的情況。但國眾版修正案除保留原條文的「每年集會時」,又增列新規定,要求「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大有違憲之虞。

理由很簡單,除了選舉,總統可能因辭職、彈劾、罷免或死亡而缺位,屆時即應由副總統繼任或依憲法其他規定辦理。從而,該年度總統若已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嗣後因故發生總統缺位乃至產生新總統,依國眾版修正案,新總統即須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這裡觸及一個憲法解釋,亦即國情報告的次數。若依二讀條文,總統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這是一次國情報告,但新任總統的部分,又是另一次。假設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總統異動,根據國眾版條文,每次異動皆應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請問這是修憲者的本意嗎?

我們探求《憲法增修條文》關於國情報告的設計,顯然是「一年一次」,否則若衍繹出一年數次的解釋,總統將不堪其擾,顯見總統若有異動,亦應於下年度報告。析論至此,國眾兩黨的思維邏輯昭然若揭,他們分明是「把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職權嫁接到總統」,從而移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把「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置換成「總統」,他們志得意滿之餘,卻忘了憲法說得很明白:「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而非「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憲法關於總統和立法院的規範,都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憲法保留事項,憲法增修條文既已限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眾兩黨若想擴大監督總統的權限,即應循修憲之途,而非藉修法偷渡逸脫憲法的規定。

(作者曾任台灣憲政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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