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審判獨立亦獨立於民意之外?

◎ 黃東熊

憲法法庭最近審理死刑是否違憲時,某位大法官叱責法務部官員說,審判不能與民意妥協。亦即,審判獨立亦應獨立於民意。關於這一點,從結論先說,受德國法教育之人,與受美國法教育之人,看法有不同。受德國法教育之人,認為審判獨立,不僅應獨立於掌握政權之人之意見,且亦應獨立於民意;但受美國法教育之人,認為法院之審判不能乖離民意,亦即,不僅行政、立法,須依順民意,司法亦須依順民意。此則,所謂「法庭之友」制度,在美國能蓬勃發展,而在德國,則無由產生之原因。

尤其,關於證據之證據能力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乃最敏感於民意。例如,於一九五○年代初期至一九六○年代,美國社會犯罪尚不多之時代,民意比較注重人權之保護,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對證據能力之見解,乃比較嚴格。但到一九七○年代以後,美國社會犯罪攀升時,民意就轉向較注重治安之維持,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對證據能力之見解,乃變成寬鬆。

而美國之陪審制度,亦屬發自民主思想,而由民意來決定被告有罪、無罪(祇不過,由呈現在法庭之證據,而得認為被告為無辜之情形,法官始得推翻陪審的有罪評定,改判被告無罪)。十九世紀後期,德國試圖將陪審制度移植德國,但仍不放心將被告有罪、無罪之決定,完全放給陪審,而留有職業法官可控判陪審之權限,故德國之陪審制度乃告失敗。因此,德國乃改採參審制度,由職業法官與一般人民合議審判之參審制。但參審制實屬掛審判民主之羊頭,而在賣職業法官獨裁之狗肉,並非屬民主思想之產物。筆者在東京大學之學弟於日本創設之「裁判員制度」正屬德國之參審制度。我國之「國民法官」制度,就將日本之「裁判員制度」移植過來,完全非屬由民主思想而產生之制度。

由此可見,美國之民主比較徹底,民意不僅影響到行政、立法,而且,亦影響到司法,但德國之民主,民意就不能影響到司法。至於我國之民主是要追隨德國,或要追隨美國,乃由讀者來判斷。

(作者是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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