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美法兩國談起/ 總統非由國會選出 不對國會負責

◎ 郭維雄

關於在野黨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的主張,其實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九號的第三點很容易理解「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而這也是國民黨籍立委當年聲請釋憲時提出的主張,韓國瑜或許還記得自己就是連署人之一。

現行憲法授權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無其它相關規定。該條款不宜被引申為「總統『應』作國情報告」,否則,憲法第一一三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就會演變成「原選舉區『應』依法罷免被選舉人」,這還得了。可見,國民黨立委寫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修正案裡的「總統應」已逾越國會權限。同理,該修正案的「質詢」亦然。

在立委邀請賴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提案中,國民黨黨團援引美法兩國制度為據,卻不知自己所推崇的這兩個「典範」,已經倒打了自己好幾耙。直到本世紀初,法國總統仍不可進入國會議場。這是始於第三共和初期的成例。依照一八七五年的憲法,總統僅能將咨文交由一位部長在國會宣讀。第五共和憲法仍保留「代讀模式」,且禁止國會就總統咨文進行辯論。二○○八年修憲後,總統可至議場演說,議員則可在「總統離場後」針對演說內容進行辯論。不論新舊,此條款都是對總統的授權,總統可隨時為此而下令(décret)召集兩院議員集會。十六年來,此權力只被行使過四次。

至於美國,其憲法僅規定總統「時而」向國會報告國情,而未規定行使方式。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初的總統僅派人送「書面報告」到國會。現在的國情咨文演說模式,肇始於威爾遜總統任內。這慣例在一九六六年後加了個外掛:在野黨派一人上電視回應總統所言。如此而已。國情咨文演說完畢後,議場內從無質詢問答。

十九世紀以來,數度有人想將質詢機制導入美國國會,歷次倡議皆無疾而終。反對此議者有一項想必任何大法官都不會反對的理由:「美國總統並非由國會選出,不對國會負責」。可確定的是,台灣的大法官會議顯然同意前引釋憲聲請書所言的「立法院監督對象既為⾏政院,並非總統,立法院自不能逾越其憲政權限監督總統」。

(作者從事寫作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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