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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之制定與挑戰

◎ 賴煥升

朝野立委近日要求相關單位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以解決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償債未符比例原則的紛爭。所謂保單強制執行,乃指債權人就債務人(要保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代位終止債務人投保之保險契約,藉由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提供債權人以滿足債權。

關於保單得否強制執行,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肯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裁定理由亦強調「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亦有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

至於參考原則制定方向,筆者認為可從保險制度具有家庭保障、照顧親屬等安定社會之面向切入。諸如投資型保單、儲蓄險等較屬於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商品,本即要保人財產的一部分,允許強制執行應較無疑義。反之,傷害險及健康險等純保障型商品,保單若遭強制執行終止契約,將連帶導致該保單之醫療險或意外險附約失效,則可再行考量。此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如要保人以配偶、父母或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之情形,此時被保險人權益亦應加以重視。

實際上,制定參考原則固然可使各機關作業有所依循,但是否合乎公平合理及比例原則,本質為執行法院個案審酌裁量事項,參考原則如制定內容過於概括,將無法達成效果;但制定內容若太過具體明確,則有影響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權限之慮。況且執行法院以「形式審查」為原則,考量目前司法人力短缺案牘勞形之困境,得否確實就所有保單強制執行案件為審慎裁量,賦與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此等挑戰亦恐非單純制定參考原則可得因應及解決。

(作者是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助理教授、律師高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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