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不合時宜 社會救助法應及早修法

◎ 陳劍賢

社會救助法十四年未修,相關規定不合時宜,致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人囗數僅佔總人口數百分之一.五,約為美日韓貧窮率的十分之一,以各國GDP比較而言,我國貧窮率是離譜的偏低,其癥結在十四年前的社會救助法是消極限制人民申請低收入戶的權利,致社福界人士咸認台灣低收入戶審核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期望政府早日修正不合理的規定,以積極性思維協助貧窮線下的貧戶早日脫貧。

面對當前社會救助法,筆者認為有三點亟待解決︰一、中低收入戶納入社會救助法範圍內辦理︰現行中低收入戶係以社會促進制度項下的社會津貼發放,不屬於社會救助性質,造成制度的混淆。二、家庭人口規定不符實際︰目前將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皆列入家庭人口計算,存在許多「籍在人不在」的情況,不符家庭經濟生活的事實,筆者建議著重在申請人現在的家庭經濟情況,不必費時去調查早已無往來的親友。三、明定特殊人口群特殊給付:目前社會救助法對老人、孕婦及身心障礙者均規定縣市政府「得」就當事人特殊情形增加補助,筆者認為將得改為應,不必模稜兩可。

社會救助具有保障國民的生存權及財富重分配的功能,提供家戶達到最低生活水準的現金給付,惟因其係以家戶為單位,衍生出戶籍及家庭總收入的問題,各界亟盼早日修法,並加強各縣市社工人員的訪視評估,縮短審核的時間,讓真正生活在貧窮線下的國人,因社會救助早日脫貧。

社會救助係無因性的社會政策,亦即通過資產調查,即可領取給付,因此過多的防弊措施,讓民眾有為德不卒的感受,筆者誠摰建議只要在貧窮線以下的家庭就應給予社會救助的給付,何必要再加上動產或不動產等其他防弊措施。

(作者為台東縣體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美和科大社工所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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