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速立法禁「身份假冒」以遏網路詐騙

◎ 汪志堅

近來,包括臉書在內的社交網站與影音平台上,充斥著各種投資詐騙訊息,民眾被詐個案層出不窮。

詐騙的樣態之一為「假冒名人身份」,設立冒名的粉絲團與帳號,並利用大量廣告進行訊息推播,引誘不知情的民眾主動與詐騙集團聯絡,進而「加入通訊軟體聊天群組」,並在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後,逐步將虛假的投資訊息提供給不知情的被害人,誘使被害人匯出款項以進行所謂的「投資」,藉以遂行詐騙。等到被害人察覺有異,已被踢出聊天群組,導致受害者多年積蓄付諸流水,求救無門。

詐騙猖獗,困擾已久,各國皆然,台灣因政府不斷教育宣導,民眾對老掉牙的電話詐騙已提高警覺,詐騙集團遂發展出新模式:冒用名人身份誘引加入聊天群組以進行網路詐騙的新樣態。

因名人是社會上的意見領袖,知名度高,一般民眾不疑有它,很容易因為相信某位名人,而墮入詐騙集團所設的圈套。許多被冒用身份的名人,遭受無妄之災,困擾萬分,除了向平台檢舉,別無他法。但這些假冒身份的帳號所張貼之內容,並沒有違反平台所設立的社群規則,因只是要求受害者加入通訊軟體聊天社群,以便進一步聯絡,其實就是把網路平台設定為詐騙手段的第一階段。

詐騙行為發生於第二階段的通訊軟體聊天社群,不是發生於社交網站平台,當被冒名者向平台提出檢舉時,因詐騙地點並非該平台,「平台業者並不積極於封鎖這些冒名帳號」,這導致網路上的名人詐騙愈來愈多,受害者遍及各階層。

除了名人被冒用身份,很多人也有被冒用身份的經驗,網路上的公開照片,被人複製到另一個同名帳號,親朋好友因而上當,將該冒名帳號加為好友。此一冒名帳號用途為何?並不清楚,有可能是為未來的詐騙預作準備,也有可能只是網軍開設分身帳號以遂行網軍宣傳的目的。

將他人帳號原封不動的拷貝以成立新的帳號,當然是侵害被冒名者之利益,但涉及法律主要為著作權法與民法的侵權行為,在刑事訴訟上,最靠近的法條是「偽造準私文書罪」,但這並非重罪,且若只是貼上公開可得的照片,讓民眾誤認該帳號是由被冒名者所設立,是否滿足「偽造準私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仍需確認。

無論是冒用名人或一般人名義所開設之冒名帳號,對一般使用者都已造成困擾,需要加以正視,並應運用法規加以規範。歸根究柢,「現有法律確有不齊全之處,需要加以補強」。現有刑法設立偽造文書罪之目的,在於無權製作文書之人,不得偽冒製作文書以欺騙他人。但「該法條訂定之時,並無網路社交平台」,因此從未設想過在網路空間,不必偽造身份證件也能偽造身份。

因此,在這部分,法律確有缺漏。釜底抽薪之計,應該要立法禁止身份假冒,從源頭遏止這種形式的網路詐騙。憲法雖保障言論自由,但不保障虛假與詐騙言論,也沒有給予人們冒用他人名義的自由。此一法規的設置,也會讓平台業者有法可循,依法下架這些冒名帳號與粉絲團。

(作者是大葉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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