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散會擱置提案 立院程序委員會違法

◎ 許惠峰

近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藍委常以散會動議未加處理提案,引發「程序不正義」之疑慮,事實上此舉已違反現行立法院之相關法規,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廿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條文內容並無程序委員會可以不交付委員會審查之規定,僅有經過廿人以上連署,經表決通過後逕付二讀之規定。換言之,只有加速審查之規定,並沒有阻礙審查之規定,法條文義相當清楚。

另再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而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之規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如下: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上開職掌基本上都是屬於程序性之審查,並無任何實質決定之權利,利用議事規則之散會動議將程序委員會之職責架空,違反程序委員會設置之目的,反使原應保障程序正義之程序委員會成為程序不正義之來源,如此亂象,令人汗顏!

架空職責 變程序不正義來源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三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的藍委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及組織規程第四條之相關規定,用散會動議架空法案之審查,顯然違反行為法第三條之規定,未依法行使立法權,如此行徑如何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是否違反人民之所託,浪費人民之納稅錢?是否為另類的「藐視人民罪」?戕害民主政治應以人民為主的本質,莫此為甚!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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