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改善書記官的工作負擔

◎ 許文彬

士林地院李姓法官墜樓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又有苗栗地院陳姓書記官因過勞致罹敗血症、併肝腎衰竭而病逝。引起司法界震撼、悲痛!

在刑事司法實務上,冗長的偵審過程,卷宗堆積如山,個案久懸難結。其中有關執法人員之工作領域,「書記官」這個角色的存在,向來較未受到重視。吾人要替全國院檢的書記官們說句公道話,祈望能在這方面的司法改革內涵有所著力。

書記官主要工作項目是庭訊筆錄之製作,以目前實務運作情況觀察:法院審理過程中,有關「證據能力」的當事人意見,以及「雙方爭執、不爭執事項」的整理,「兩造交互詰問證人」之冗長過程,均徒增執法人員的工作負荷。然而於法於理,可謂完全沒有必要。

觀乎如斯情況,法院書記官必須先把卷內全部證據列載出來,開庭時始由法官訊問當事人對其「證據能力」有何意見;然此問題法律上已有明定,法官本可自己依職權作判斷,何需再問當事人?況且實務運作上,幾乎絕大部分當事人都回答「無意見」,足見如此冗長的筆錄記載,殊屬多此一舉,而今竟猶須勞煩書記官!

至於雙方當事人的「爭執」、「不爭執」事項,法官儘可於作裁判時進行思考,何須先在筆錄上作整理?況且縱使非要整理出來不可,則只需記載「爭執」事項即可,又何必再記「不爭執」事項?否則豈非陷於「大狗開大門、小狗也要另開小門」的邏輯謬誤?

書記官製作筆錄依法雖可只記載訊答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參照);然若要按當庭發言內容記下當事者所欲表達的真意,衡情勢須「從頭聽到尾」再回過頭來記,始能歸納出其「要旨」而無誤。如斯筆錄記載情形,顯然書記官亦需高度的「文字表達能力」始能勝任。

書記官的實務角色扮演,其「紀錄能力」及「員額配置」都值得加以關注改進。試問司法主事當局可曾考量到如此重要關鍵環節?從而,其職前訓練品質必須策劃完備;各級院檢的書記官人力配置必須足夠。

如今書記官的困境、心聲、執業人權,盼能受到執政者重視。特別是工作負擔能量,以及應有福利待遇措施,應儘快改善。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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