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死刑宜慎不宜廢!

◎ 許文彬

憲法法庭將於四月廿三日進行「死刑是否違憲」之訴訟辯論,「死刑存廢問題」涉及社會價值觀,甚至宗教哲學的理念層次。美國開國政治家傑佛遜在所著「聯邦論」嘗言:「政府的政策往往是要在『兩害權其輕』或『兩利權其重』之間作出抉擇,而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當今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亦可作如是觀。

放眼我國當前社會情境,權衡利弊得失,若要將死刑制度全面廢除,絕大多數國民的「法律感情」恐難以接受。若是一個殘暴惡極之徒,人性泯滅,則國家公權力施以極刑,乃屬罪有應得,如此是護衛上蒼的義理,符合世間規律秩序,衡諸宗教勸人為善的本旨,亦不為過。若是顧慮「誤判」的可能性,則應從完善審判及執行之程序來妥適強化。

在刑事法制的設計上,「死刑」寧可備而少用,甚至備而不用,審慎裁處,終究不宜完全廢除。民主法治先進如美國、日本,均未廢除死刑,當可借鏡。我國現行法典,原來訂有唯一死刑之罪名者,今已一律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亦即所謂「相對死刑」,賦予法官針對個案情狀得有裁量的餘地。至於死刑程序法制的完善改進,可以彌補廢死論者所指缺失,這是執政當局尚可著力之處。

觀諸現行司法實務情況,法院往往把「教化可能性」當成殺人重罪被告的免死金牌,這樣的執法迷思,既讓受害者死不瞑目,遺屬亦難甘服;究將如何還給被害者的人權公道,始符善良百姓的法律感情?

就法論法,「教化可能性」其實不是法律所定的免死之量刑理由;何況它也只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況且,若用「無期徒刑」來取代「死刑」,不但耗費人民納稅錢養犯人一輩子,更占用牢獄空間。難怪各監獄人滿為患,徒增管理困難,以致弊端叢生;甚至還要擴建監獄,豈非國家之恥?

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之罪行的懲罰。」足見針對「最嚴重之罪行」,法院還是可以判死刑的;至於什麼樣的犯行才符合這個要件,自應本於公平正義的法制本旨來認定。

至於死刑的執行程序,茲建議:在法務部設「死刑執行審查委員會」,納入人權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於收受執行檢察官呈送案卷一個月內,聽取死刑犯本人的陳述,並審閱卷證。如發見有特堪憫恕之情形,可建請總統依法予以減刑或特赦;若發見該確定判決之適用法律或認定事實尚有疑義者,則移請檢察總長循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若確認已無可議之處,則法務部長即當令准執行。

如此為死刑案件之執行程序嚴密把關,得以合理排除「司法錯殺」的可能性。通過這樣周詳的法制設計,若還有「我(執法者)求其生而不得」的死刑犯,那麼,「死者(死刑犯)與我皆無恨也」!歷史先賢歐陽修筆下的仁政慈悲,得以重現於今世,則民怨何有哉?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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