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國民黨立委盧縣一出國,卻在立院審年改復議案時「投票」,稱自己不知情且未授權代投,民進黨團則追究何人按下表決器。
國會議員的投票權,得否由他人行使?按表決器顯示立委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意思,可「顯名」並「記名」,屬刑法所定「準文書」;冒用他人的立委身分代按表決器,就可能構成偽造文書。
二○一○年間,日本參議院投票時,參議員青木幹雄離席,鄰座的同黨議員若林正俊竟伸手到其桌上按下「贊成」鍵,案經揭發,被稱為日本國會史上前所未聞的一大污點,若林正俊為此辭職。
二○一六年七月,國民黨立委廖國棟代王金平按表決器,遭輿論撻伐,自己罰寫十遍「我知錯了,以後不敢了」。其後,歷經表決大戰,朝野各黨皆有由同黨立委分工代按表決器的案例。二○二○年十一月,立院秘書長林志嘉答詢時闡明:議事人員確認委員本人在場,才會發表決卡,委員插卡後可授權他人代按表決器。
但立委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的政治倫理,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容任國會代按表決器的陋習,只是為了貫徹「黨意」,也方便立委自己不被綁在席位上;如此立法,喪失程序正當性,具「重大明顯瑕疵」,可能違憲,既不符合國民期待,也不值得國民信賴。
(作者是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改委員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