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之死 減少刑事審判案件須下猛藥

◎ 黃東熊

據報載,有地院刑事法官被工作壓力壓到精神產生異狀,而跳樓自殺。我國刑事案件,依筆者手邊資料,二○一七年時,普通刑法案件加特別刑法案件已達四八二四二八件。七年後的現在,最保守估計,已遠遠超過五十萬件,這是何等驚人之件數。

筆者早在一九九○年於中興法學期刊第卅一期的一篇論文「維持社會安寧之法律體系」,已極力主張我國應大量減少刑事審判案件,且在同年之第卅四卷第四期刑事法雜誌之一篇論文「減少審判案件之一方案」中,亦提出減少刑事審判案件之具體方案,但均不被司法當局重視,以致演變到,我國刑事案件每年遠遠超過五十萬件,而使一名刑事法官不堪工作壓力而跳樓自殺。這種責任應由誰來負,不必筆者多言。

關於減少刑事法官之工作負荷量,現任司法院長雖說,要增加法官人數來解決,但這種見解,完全屬外行人之見解。蓋一、法學人才不可多得,故增加法官人數,不像增加工友人數,那麼容易做得到。同時,若為增加法官人數,而使法官素質降低,得不償失;二、刑事案件那麼多,不堪工作壓力負荷之人,不僅是地院之刑事法官而已,地檢署、高檢署之檢察官,及高院、最高院之刑事法官,均在遭遇同樣之痛苦,這些人之痛苦短時間如何解決?

欲改善,唯有一途。亦即,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而欲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必須弄清楚刑法之功能。刑法絕非一部道德經,不是對看不慣之行為都要加以處罰。刑法之功能淺而易見,係在保護國安與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故,凡與保護國安與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無關之行為,均應除罪化才符合刑法功能,並能降低所付代價最少之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之途徑。

基於上述認識,除與國安有關之行為以外,對無被害人之行為,均應除罪化才行。在現行刑法(含特別刑法)中,對無被害人之行為加以處罰之最大宗者為煙毒案件,如能將煙毒案件除罪化,則能大量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關於將煙毒案件除罪化,恐有許多國人不易贊同,但如上所述,我國刑事司法已經走到非下猛藥不可之時候。同時,將煙毒案件除罪化,其實,乃所付代價最少之途徑。

如煙毒能自由買賣,則煙毒之價錢,依美國犯罪學者之估計,乃與感冒藥相同,故不僅使用煙毒之人,不致於因要買煙毒,而去偷、搶,也不致於因使用煙毒,而導致家產倒閉。同時,煙毒之價錢如變成與感冒藥相同,則走私煙毒之黑道乃無利可圖,不去走私煙毒(亦即,不能自由買賣煙毒,其實是肥了黑道)。將煙毒案件除罪化,恐有人擔憂,使用煙毒之人會增多,而使國力減弱。其實不然。現在,吃檳榔,雖非犯罪行為,但吃檳榔之人並不因而增多:不吃檳榔者,仍不會吃。至於將煙毒案件除罪化,恐使國力減弱之想法,亦與事實不符。現在,煙毒最氾濫之國家為美國,但美國為世界上最強盛之國家。

為要救我國刑事司法,筆者乃作如上述主張。蓋刑事司法之健全化,乃比煙毒問題更重要。

(作者是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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