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改裝微電車/騎者受罰 業者脫罰的怪現象

◎ 吳武煌

微型電動二輪車(微電車)取得門檻低廉,不用考照即可上路,很受大眾喜愛,然法定廿五公里時速的限制,容易讓人騎到懷疑人生,於是有改裝的市場需求,業者供應改裝微電車,輕易突破法定速限,也逾越車體安全結構與制動系統,造成行駛安全疑慮。行駛改裝微電車的車主,會遭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的處罰,但改裝業者不會,形成「騎者受罰、業者脫罰」的特殊現象。

微型電動二輪車依道交條例第六十九條,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廿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有鑑於微電車在道路上越趨普及,屢發生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當事人權利,我國於一一一年五月四日正式納管微電車須經領掛牌照、保險及相關違規行駛、改裝處罰等規定,目的在保障用路人權利與行車安全,然而微電車由道交條例定位為「慢車」,相關管理或限制未若汽(機)車嚴格,相關違規處罰亦輕,且車輛取得容易,駕駛資格寬鬆,在一般市井生活習慣,要求限速廿五公里,實欠缺期待可能,實務上已出現改裝後的微電車,時速竟可以直上七十–八十公里,甚至一百公里,重量達一百二十公斤,造成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憂,應予嚴肅看待並設法解決。

管理學有云,透過正確的源頭管理,可降低下游的資源浪費。唯有從改裝業者源頭端的嚴格控制,才能避免出現危害交通安全的改裝車,處罰改裝車的所有者,恐治標未治本,再如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理,更是另一種社會成本的浪費。所以,從斷絕供應鏈方(改裝業者)的思考,無疑是較符合行政經濟的最佳手段。

販售微電車的業者,依法均應經相關經濟、商業法令取得營業許可,如出售違法改裝的微電車,在法律評價上,應可視為違反或逾越營業許可項目要件,構成得處以罰鍰或撤銷許可的裁罰基礎,此舉,應會讓業者為保有營業許可權,擔保販售合法微電車的義務。最後本文也呼籲,為防範業者僥倖心態,中央及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依「商業登記法」不定期稽查營業項目,維護正當合法的上游經濟秩序,避免危及下游的道路交通安全。

(作者是高雄市警局交通警察副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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