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強姦殺人及持有未成年性影像 誰更該死?

◎ 趙萃文

藝人黃子佼涉入持有未成年性私密影像風波,引起社會公憤。有立委提案加重性剝削刑罰,最重可直接判處死刑、增加購買兒少性私密影像罰則,並新增保安處分強制治療等。更有立委提案對於持有刑法第三一九之一及三一九之二條成年人性影像者,亦須科以刑罰;筆者認為以下幾點有待衡酌。

現行《刑法》強制性交罪法定刑僅為三至十年,針對未滿十四歲人強制性交法定刑為七至十五年,只有在最嚴重強姦殺人才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若將持有、拍攝或散布兒少性影像行為加重至可判死刑,則不肖份子有可能乾脆直接性侵未成年幼童或性侵後殺害,反正兩者刑罰相近或甚至更輕,故修法不可不慎。

另有立委提案將刑法第三一九之一及三一九之二條持有成年人性影像者亦入罪化,立意良善,但法理上亦有嚴重問題。現行刑法於罪責階層基於「期待可能性」,對違反人性行為通常不罰,譬如著作權法只處罰散布、重製等行為,若單純觀看盜版影片則刑法不予過問。以李宗瑞性侵案為例,被害人性影像在色情網站上到處流傳,看過、下載的人何止成千上萬,若將這些人都繩之以法,刑事司法必將癱瘓。

筆者贊同洪孟楷委員提案,儘速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延長未成年性侵害追訴期,按未成年人經歷性侵害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露被害歷程,外國調查更顯示被害者平均花廿三.九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時被性侵經歷。

比較法上,日本國會於二○二三年六月修法,將日本刑法性犯罪時效統一延長五年,如不同意性交罪從十年延長為十五年、不同意猥褻罪從七年延長為十二年;被害人受害時未滿十八歲者,從十八歲起開始計算時效,德國刑法更進一步將性犯罪時效統一從被害人年滿卅歲才開始計算,二國立法精義著實值得我國仿效。

此外現行刑法第九十一之一條「強制治療射程」範圍亦應放寬,立法者實應盡速修法將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侵害性私密影像犯罪納入強制治療射程,並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之一條「預防性羈押」納入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侵害性私密影像相關罪名,填補此部分嚴重漏洞。

性私密影像修法完善,不單只是幾個條文的問題,而是刑事政策全面性問題。重點在於讓色情影像快速下架,是否要模仿歐盟DSA《數位服務法》精神,制定《數位中介法》管制網路平台,實為另一重要課題。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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