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對中國入侵無人機「執法行為」之法律基礎

姜皇池/ 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近日中國民用無人機,一而再,再而三地擅闖我國領空,甚至進入金門軍用營區,並將影像上傳網路,舉國譁然。就此金防部定調為中國灰色地帶侵擾行為,國防部亦強調會強化訓練,並將依「自我防衛原則」加以反制,陸軍司令部參謀長亦表示:「只要在射擊距離內,會採取射擊手段」。

由此觀察,針對此等中國網紅行為,國防部似將依國際法「武裝攻擊」之自衛權法理,採取行動。國防部積極保家衛國之立場,自應予以肯定,然就法律基礎與思維邏輯上,是否要對民用小型無人機如此應對?或可再斟酌。

國際法相當清楚,國家倘遭他國一定程度數量與規模之武裝力量攻擊,自衛權固然允許國家採取武力進行抵禦行為,然亦將因此而使雙方進入交戰狀態,適用武裝衝突法。另一方面,國際法同樣允許國家,依據領土主權原則,對擅闖該國領空之航空器,採取一切必要「執法行為」,包括擊落在內。

於此之際,「執法」行為固然訴諸物理上武力,然此並不構成法律上《聯合國憲章》禁止武力使用之體系,毋庸主張自衛權予以正當化,更不會因此武力之使用而使相關國家進入交戰狀態。

無庸諱言,做為民主法治國家,國際法所准許之必要措施,倘若缺乏內國法法源,似難以構成內國之執法行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九條以下禁止中國民用航空器進入我國禁限制水域上空,或許不足以提供法律基礎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採取行動。

但就無人機之規範,《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之二予以詳盡規定,特別是第九九條之十三,禁止無人機飛航於禁航區;針對違反之無人機,同法第一一八條之一允許加以「沒入」。至於《要塞堡壘地帶法》,不論是第一區或第二區,第四條與第五條均分別禁止任何形式之攝影、描繪等軍事上之偵察事項;針對違反狀況,同法第十三條同樣允許對航空器予以「沒收」。此外,《制定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與《無人機侵擾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等,亦對無人機之應對有詳細規定。檢視上述諸法源,已能提供充分法律基礎,讓國防部第一線人員得「執行法律」。

特別須指出,上述諸法規所適用之對象,並不限於對岸人民,而適用於任何發生於我國領土或領空之航空器,不問國籍,且依法所採行之應對措施,本質上不涉及軍事行動,是眾多維持和平時期國家正常運作法制之一。我國在自己領土領空執法,理所當然,無庸訴諸高度軍事行動意涵的自衛權法制。

總而言之,吾人贊同國防部將此等無人機入侵行為定性為中國灰色地帶侵擾行為,是以在應對此等活動時,無疑更須慎之又慎,就應對入侵無人機問題而言,其法律基礎之選擇,除非出現軍事規模之行動,否則應謹慎處理「自我防衛權」之國際法意義與風險,是以若從維護國家主權、確保法律尊嚴、考量兩岸和平穩定以及取得國際法之合法性思維,針對報載此等單一且零星之民用無人機騷擾行為,國家自得「對此等非法無人機採取一切必要執法措施」。至於國防部第一線執法人員應採取之具體措施、工具或方法,國防部本其專業自有符合必要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之作法,吾人不便亦無從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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