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寶林受害者 可援引判決爭權益

◎ 葉昱呈

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累計通報卅一例,造成二死、多人重症,而寶林向國泰產險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產品責任險未繳納保費已失效,至於遠百信義投保的國泰產險及大食代廣場的新安東京產險是否能理賠?筆者謹就契約內容及法規面分析如下:

以大食代廣場向新安東京產險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食品中毒附加條款)」為例,其契約訂有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若衛生機關之檢驗結果確認為食品中毒相關因素引起,應由大食代負賠償責任時,新安東京將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代為履行賠償責任。問題是,北市衛生局至寶林餐廳現場稽查,已無「食餘」檢體可採集,即便是人體檢體(例如:患者糞便或血液)驗出米酵菌酸,但因無法證明攝取食品與人體檢體有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衛生機關就難以判定係食品中毒因素所引起。

另參照《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食品中毒事件,應自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似症狀,且從可疑之「食餘」檢體,及「病人之糞便、嘔吐物、血液或其他檢體」,或有關環境檢體中,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予以認定。上述規定,亦明定攝取食品與人體檢體之檢驗結果,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始構成食品中毒之求償要件。

不過,過去食品中毒損害賠償訴訟案例,也有法院的見解認為,要證明食品中毒受害與食用業者欠缺安全性的食品有因果關係,確有其難度,且有效之證據經常發生滅失情形(例如:已無食餘或食餘已丟棄),只須受害者證明食品安全性欠缺及受有損害,法院仍可就因果關係之存在為事實上推定,而成立食品中毒損害賠償。

建議此次寶林事件受害者,可援引上述法院之判決意旨,爭取應有權益。

(作者為衛政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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