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單車在人行道 應禮讓行人

◎ 徐正雄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行人交通設施條例草案」,既有道路,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設施需移除,若未限期改善,可罰十五萬以下罰鍰。

台北市府打造單車城市,租借公共單車前卅分鐘免費,立意雖好,制度卻沒有與時俱進,恐和「行人交通設施條例草案」有些衝突。

台灣道路狹窄,很多地方都是單車與行人共享人行道。在人行道上,常見單車疾駛、或不斷按鈴示意行人讓路,這種喧賓奪主的行為,讓人心生緊張或恐懼的行為,也該一併改善。據統計:近五年來,單車事故年年攀高,一○九年逾兩萬件,二四五人死亡。

筆者認為:在道路夠寬的地方,單車不宜與行人同道。另外,騎乘單車也不該走斑馬線,若要走斑馬線應下來牽車。之前,曾發生,騎單車在斑馬線上遭汽車撞傷而求償無門,更有甚者,反被汽車駕駛要求賠償。

因斑馬線主要在保護行人,而非單車騎士。因此筆者建議:政府應在斑馬線旁另劃設單車道。

單車與行人共享人行道是權宜之計,單車騎士應體認到自己乃是「借用」人行道,不該大辣辣催趕行人,如同騎士將車放在人行道,也只能熄火牽車。

單車事故漸多,希望北市能跟隨行政院,順勢對單車做出規範,在斑馬線上分流;單車須比照汽、機車優先禮讓行人,讓行人在人行道更安全。

(作者為職業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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