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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車禍和解耍賴不撤告 法官逕判肇事者免刑

張姓男子駕車違規迴轉,害後方騎機車的陳姓少年煞車不及摔車受傷,後與陳父15萬元和解,雙方達成張男只要先支付一半賠償金,陳父就撤回告訴;未料張男履約支付七萬餘元,陳父卻反悔,拒不撤告。 (記者林嘉東翻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被害人違反調解約定,未依約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就算加害人尚未全數付清賠償,法官照樣判被害人免刑!

約定先賠一半就撤告

張姓男子駕車違規迴轉,害後方陳姓少年所騎機車煞車不及摔車受傷後,與陳父十五萬元和解,雙方達成張男只要先支付七萬餘元賠償金,陳父就撤回告訴;未料張男履約支付七萬餘元,陳父卻反悔,拒不撤告。基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雖然張男確實犯下過失傷害罪,但調解成立卻仍讓被告遭刑事追訴,有失公平,依職權判張男免刑。

拿到錢 反悔仍提告

這起過失傷害案發生於五年前,張男駕車行經基隆市暖暖區暖碇路,在雙黃線上違規迴轉,致後方機車煞停不及撞到張男的車摔車,頭、臉受傷。事故後,張男與陳父達成和解,允諾賠償陳少十五萬元,並分廿三期支付賠償金,陳父同意張只要給付十二期七萬八千元就撤回告訴;但當張男依約賠償陳少七萬八千元後,陳父反悔,改稱還有餘款七萬二千元尚未付清,拒絕撤回告訴。

有失公平 判決平紛爭

承審女法官鄭虹真考量張男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填補陳少所受損害,期待陳依調解內容的約定撤回告訴,但陳父拒不撤回告訴,致張積極履行調解內容,卻仍受刑事追訴處罰,恐有失公平;另審酌張男所犯過失傷害犯行,認為情節輕微,情堪憫恕,縱使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張的刑度,仍嫌過重,因此依職權判處張男免除其刑。

法界:法官有GUTS

法界人士說,告訴權屬於公法上權利,無法記錄在私法性質的調解筆錄上,所以實務上,被告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時,如約定被告給付一定金額後,被害人就會撤回告訴,通常被害人須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撤回告訴,一旦被害人違反約定不撤回告訴,因過失傷害罪告訴權屬於公法上權利,沒辦法以任何方式強迫被害人撤回告訴,導致被告將被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因此會另對被害人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承審法官為免再生糾紛,很有「GUTS(勇氣)」地主動做出等同於撤回告訴的免刑判決,弭平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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