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三無船事件/比例原則應有海洋觀點

◎ 陳睿田

海巡署針對違法進入金門「禁限制水域」之中方「三無船」欲執行查扣或登檢,因對方不理會停船要求,且高速駛離,海巡艇於追緝過程中發生數次碰撞,中船翻覆,4人落水,海巡救活2人,我有以下看法。

海巡人員主要是依兩岸條例第32條及海巡法第4條之規定,對於違法越界之「三無船」欲執行驅離或查扣。當該越界船隻不遵命停船並加速逃離時,海巡人員對其實施緊追並以強制力強行登臨之靠碰行為,在合乎比例原則下,所造成之風險或損害,為法律所能接受。縱然損害結果與其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海巡人員之行為乃屬依法令之行為,是可「阻卻違法」,而不成立犯罪。

本案關鍵,乃係「比例原則」適用上的檢視,包括(一)「適當性」,即使用海巡艇近逼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在本案陸船高速駛離逃避執檢之際,海巡人員欲以登臨近靠方式使其停船,符合適當性之要求。(二)「必要性」,即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法益較小之方式時,始得用巡防艇以逼迫之方式實施登臨或使其停船,乃係選擇侵害民眾法益最小之方式為之。海巡人員未選擇開槍射擊船舶,而以碰靠方式,亦符合本項要求。(三)「利益相當」,即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必須與侵害之法益輕重相當。海巡人員職司海域防護任務,捍衛我國家利益,亦符合該項要求。

中方「三無船」於海巡艇接近並要求停船時,抗拒受檢,以致海巡艇持續追緝,始有後續兩船「數次」碰撞行為。中船若能停船配合受檢,或在「初次碰撞」即停船受檢,自不會發生翻船意外,亦不會有落海致死之憾事。中船不顧自身風險,無視海巡艇之緊迫行為,以全船速行駛欲逃避檢查,自應對翻覆行為負完全肇事之責。

中船高速逃離,海巡人員追緝時,同樣承受翻覆之風險,但海巡人員是執法人員,自然不能因違法行為人有高風險行為即害怕、退卻而放棄執法。中船「拒檢並高速行駛」之行為,實為本案翻覆(人員死亡)之肇事主因。經由公布的兩船受損畫面,可以研判海巡艇應是「碰撞」而非「衝撞」,而碰撞雖可能是中船翻覆的諸多原因之一,但經由檢視,海巡艇之碰撞行為,實屬海上安檢併靠之必然行為,且可以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乃係依法令行為,縱有侵害到民眾財產及生命法益,其仍可主張阻卻違法。

本案,海巡人員駕艇之追緝碰撞行為與人員死亡之結果,其執行手段及判斷並無故意或過失。縱退一萬步言,即使兩者真有「相關因果關係」,海巡人員實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進一步排除「違法性」之存在。國人應予認同與支持,共同捍衛台灣海域執法權。

(作者具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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