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散布少男自慰片無罪? 顛覆性平教育觀念

◎ 鍾邦友

有網友在網路論壇張貼、連結一名少男全裸自慰的影片,「影中人」提告,檢方依刑法散布猥褻影像罪起訴,該被告網友辯稱網站有警語,且影像屬於「軟蕊」物品,已適當防範,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定「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也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判無罪。筆者長期在大學講授性平教育課程,對此判決難以認同。

據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一七號的解釋,猥褻之文字、影音、資訊,分成「硬蕊」、「軟蕊」兩大類,硬蕊指含暴力、人獸交、性虐待、群交等無藝術性、學術性、醫學性之變態性交鏡頭;反之則是軟蕊,屬內容猥褻但卻不算變態的資訊。大法官認為只要有採取安全阻隔措施,可以不罰。

但刑法第二百卅五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卅八條,凡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影像物品,都有刑責,即使是軟蕊的內容,都可能觸法,尤其未獲當事人同意,且受害者未成年,應該加重刑責才對,怎可只因有加註警語,就判合法?

此例一開,今後是否只要有加註警語,即可躲在「軟蕊」的保護傘之下,而肆意散布他人的非「硬蕊」性愛影片,且不必在乎受害者意願及成年與否?這算是哪門子的言論自由?

(作者是高科大博雅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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