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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曾任檢察官的何皓元律師指出,法律上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預立遺囑方式,民眾最常使用的是自書遺囑。本案中,母親自書預立遺囑,只要符合民法第一一九○條,在遺囑中載明子女如何繼承自己的遺產,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等要件,遺囑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以本案來看,女子對母親十五年不聞不問,音訊全無,確實未善盡扶養母親義務,對晚年臥病的母親也未盡扶養照顧義務,已符合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故母親立遺囑表明大女兒不得繼承其遺產,就會發生大女兒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
何皓元說,所謂不孝的子女,不只是對父母有積極、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消極上如果長期不扶養、不探視,也可能違反民法規定而被剝奪繼承權;一旦繼承權利被剝奪,就不受「特留分」保護,也就是連特留分也繼承不到。
何皓元說,若有被繼承人發生類似本案中母親的遭遇,最好生前就要蒐證,蒐集被侮辱的證據並保存好,以利日後發生訴訟時,提供成為法院判斷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