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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15年對母不聞問 判大女兒遺產分到0元

資料照

母立遺囑:不給大女兒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一名女子曾斥罵不借她錢的母親,離家後長達十五年對母親不聞不問,女子的弟妹長年照顧病母,母親過世後,弟妹拿出母親生前親筆寫的遺囑「一分錢都不分給大女兒」,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要法官主持公道;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女子所為已構成「重大虐待與侮辱」,判決女子無法繼承母親遺產。

據指出,該名母親育三名子女,去年二月病逝,在中國與台灣均留有房產及數百萬元存款等遺產;家中大姊自二○○八年起至母親去年過世,與弟妹斷絕聯繫,音訊全無,弟妹因此提告分配遺產。

母病重 大女兒音訊全無

弟弟起訴主張,大姊與家人斷絕往來,十五年來都是他和妹妹照顧媽媽,母親晚年時,眼睛動手術、置換膝關節、尿道感染住院、罹癌到病危往生等,一路下來都是他與妹妹輪流照料。

弟弟並主張,母親生前告訴他「這輩子你大姊最傷我的心」,尤其大姊曾向母親借錢遭拒,竟辱罵母親「不得好死」;母親住院期間,拿出早已寫好的兩封遺囑,內容提及「斷絕母女親情」、「一分錢都不分給大女兒」等語,因此以大姊對母親有重大虐待情事,訴請法院判決不能繼承母親遺產。

討無錢 曾咒母不得好死

女子出庭反駁表示,她婚後有十多年時間,假日會帶媽媽出門散心、出遊,期間有時可以回家、有時又不可,都是媽媽在決定,她只能順從。女子稱,她有自己的家庭與生活,對於原生家庭問心無愧,至於罵媽媽那次,是因為當年媽媽投資股票賠錢卻要她還,還罵她「你要死了嗎」、「你馬上要死」,她才脫口而出反擊,這是她這輩子唯一一次罵母親。

重大侮辱…判不能繼承

法官審理認為,女子對母親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她卻為了錢,多次傷母親的心,更以言詞辱罵母親,且自二○○八年起與母親斷絕聯繫,不知去向,去年母親罹癌直至過世,期間女子也未探視、或打電話關心過母親,有違人倫孝道。

法官認為該名母親在遺囑上特別載明 「斷絕母女親情」、「一分錢都不分給大女兒」等,顯見女子的不孝行為,讓母親感受精神上莫大的痛苦,已構成民法第一一四五條規定的「重大虐待與侮辱情事」,依此判決女子的繼承權不存在,不能繼承母親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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