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調整刑責是當務之急

◎ 安枝梧

國中生被割喉案,衍生對法律無所畏懼的問題,在社群網站,有網友說觸犯兒少法去公布未成年施暴者的資訊僅僅只要罰款,罰款對他只是輕如鴻毛,寧可違法也要公布未成年施暴者的照片以正視聽(道德)。由此見微知著,看出用刑責去維護社會秩序的能力已到岌岌可危的地步。

本來法律設有刑責的目的,在於警惕國人、避免犯罪,以及讓犯罪者獲得懲處,以儆效尤確實降低犯罪,因此,刑責必須具有相當的嚇阻能力,比如美國自2005年廢除少年死刑的刑罰後,犯下殺人罪的少年犯須和成年人一樣坐牢,並且有可能終生監禁。反觀我國刑責,無期徒刑就是25年,服刑約15年便可獲得假釋出獄,無期徒刑照理是和死刑近乎相等的替代罰則,可是我國殺人的無期徒刑刑期還遠不如詐欺合併累計一百多年的刑期。

再者,受刑人在監獄中的待遇,除了自由有所限制外,工作時數不似上班族,每日僅要上下午各三小時,食宿有照應,無須負擔責任,還有閒暇可以充實自我,因而被戲稱比當兵還輕鬆,也因此有更生人出獄後,無法適應社會高壓,寧可再犯罪,好回到低壓感的監獄社會,造成監獄爆滿,無處收容罪犯。

我國犯罪率較世界各國而言偏低,究其原因,乃是國人自我高道德要求使然,而非因刑責的緣故。不過,並非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道德水準,於是法律成為最低的行為標準,而上述可見我國的法律刑責,於質於量,實在過於和善,無法恫嚇犯罪者,使人人都浸淫在怠慢律法的環境中,行為更加恣意,不經意地在網路上酸語誹謗、為私利偷拐搶騙,以及各種無可挽回的悲劇侵犯行為,刑責不夠嚴峻是重要因素之一,我國應防微杜漸,及早在法律刑責上妥善調整以維護秩序。

(作者從事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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