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國中生割喉案/少年輔導委員會的功能何在?

◎ 司法流言終結者

新北市國中生遭割喉案經由媒體報導在網路發酵,抨擊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的聲浪隨之而來,部分媒體利用聳動標題與文字煽動網路輿論、仇恨與製造社會對立。討論過程中有諸多似是而非,突顯社會對少事法的陌生,針對這些誤解,筆者試著建立正確認知,協助公眾冷靜討論,避免一竿子打翻一艘船。

誤解一:少事法是為少年減輕刑責?

我國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並矯治少年性格,特別制定少事法,少年(12至18歲)若有觸犯刑事法令之行為或具有曝險情狀,依少事法處理之。

少事法將少年事件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發現觸犯刑事法令者為少年,調查完竣後應依法移送少年法院而非直接移送檢察署,此為少年法院對於少年事件之「先議權」,接續由少年調查官就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項進行調查、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而少年法院依據調查結果,若認為少年行為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例如殺人罪),就須依少事法第27條移送檢察官偵辦後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少年法院即依刑法規定的刑度來論罪科刑,少事法並沒有針對犯罪另外訂定刑度。

縱使少年涉犯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但少年法院認為犯罪情節重大,仍得參酌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也可移送給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

誤解二:行政輔導先行,就是司法撒手不管?

少事法在2019年修法,將少年輔導委員會法制化,由各地方政府成立少輔會,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組成,對於有「曝險情狀」的少年,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

根據少事法第18條第6項規定,若各地方政府少輔會於輔導後,認為該少年由少年法院處理才能保障少年自我成長的話,也可以檢具相關事證並敘明理由,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因此,少事法修法,對於曝險少年採行政輔導先行的做法之後,司法並未撒手不管。而該檢視檢討的是,各地方政府的少輔會,有無真的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又是否填補足夠社工人力。

誤解三:少年觀護所沒用?少年越關越壞?

少年觀護所由法務部矯正署設置,原則上少年法院沒有置喙的餘地,但法務部矯正署的設置模式,讓少觀所變成「權力」與「拳力」(不是權利)至上的環境,在此背景下,少觀所成為弱肉強食的小型社會縮影,裡面的生存是看誰的「力」更大,我們能期待這種環境下的少年學習到什麼?這問題法務部矯正署不可能不清楚。

應該討論並檢視的是,各地方政府的少輔會的組成、資源、人力,是否真的落實少事法的立法意旨,或者只是虛應故事;此外少年觀護所的環境,是否有助於少年社會復歸;而在少年觀護所環境尚未改善之前,少年該如何重返校園。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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