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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警密錄到承認酒駕 未告知權利無法呈堂

南投縣男子酒測值超標,但是酒駕沒有被起訴,南投地檢署表示,有兩個原因酒駕部分沒有起訴。(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林嘉東/綜合報導〕南投縣陳姓男子去年二月開車撞傷人後逃逸,警方一個半小時後找到他,酒測達○.六九毫克,南投檢方僅以肇事逃逸罪起訴,酒駕部分未起訴;南投地檢署昨表示,陳男做筆錄時辯稱返家後才喝酒壓驚,警方密錄器雖曾錄到陳男承認開車前有喝酒,但錄影取供前未先告知嫌疑人權利,依「罪疑唯輕」原則,故未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陳男。

投檢表示,未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是因陳男肇事逃逸後一個半小時才被警方找到,做筆錄時堅稱是回家後才喝酒壓驚,處理警員密錄器雖有錄到陳男承認昨晚九時許、即開車前有喝酒,但警方在密錄當時未告知陳男,密錄器錄到的嫌犯話語將做為證據,未告知嫌疑人權利,故依罪疑唯輕原則處分不起訴。

取證前要告知嫌疑人四項權利

法界人士說,警察要剝奪人民權利時,一定要清楚告知人民違法後的法律效果,特別是訊問嫌疑人取證前,應先告知四項權利,若未清楚告知,取證過程就會出現瑕疵,即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嫌疑人的自白就不能成為證據。

嫌疑人認罪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警方還是得蒐集其他證據,以做為補強酒駕的事證,像是調閱肇事前的路口監視器,或其他路過車輛的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嫌疑人行車路線,以證明肇事前,車身是否有蛇行等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四個事項,一是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二是得保持緘默,三是得選任辯護人,四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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