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礦區舊宅/行政疏失下的受災戶

◎ 葉昱呈

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日前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接受質詢時表示,政府過去欠缺法令概念及對居住權的照顧,導致副總統賴清德的萬里老家,未獲適時補正,此案與過去講的違建觀念完全不同,對此,筆者深表贊同。

新北市政府(原台北縣政府)一九八一年編定土地時,賴清德老家的土地,是按核准使用的現況編定為礦業用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礦業用地(礦石開採及其設施)項下,其容許使用細目明定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之項目,因此,該土地上之房屋(工寮或宿舍),自屬於「礦業用地合法容許之房屋」,而非違建。

經濟部礦務局早在一九八八年公告廢止萬里六坑煤礦舊礦區之採礦權,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之礦業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且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換言之,經濟部礦務局廢止採礦權(興辦事業計畫)的同時,應主動通知新北市政府將房屋(工寮或宿舍)坐落基地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並依序「補辦房屋建照」,以免廢止採礦權後,其地上合法房屋頓失原先依附的法律關係而久懸,且造成已無採礦事實的土地,卻仍編定為礦業用地之矛盾現象。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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