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徐春鶯事件/兩岸議題應以國安考量優先

◎ 趙萃文

徐春鶯事件引發兩岸人民國籍與忠誠問題的熱議,牽涉甚廣,但整體而言,關乎兩岸人民身分轉換的國籍得喪變更,不僅攸關兩岸定位、國家主權及國民身分問題,大陸人民自主意志選擇身分認同成為臺灣人民者,其權利行使更攸關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維護,允宜以國安考量為最高標準,才是應有的法治態度。

相似邏輯,若於國籍法增訂中國大陸人民轉換身分取得我國籍之明文,亦應明定準用撤銷國籍,乃至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時得取消國籍的規定,均宜一併規制,以洞察真實、維繫忠誠,亦屬必須。

由於兩岸的特殊關係,我國《憲法》對於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和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待遇各不相同;此觀諸美國和德國基於國安、反恐及外交政策等緣由而為差別待遇,當是被容許的。以往實務上認為兩岸人民身分認定及轉換不涉國籍問題,中國大陸人民一旦經許可在臺定居、設有戶籍,即轉換身分成為臺灣人民,取得我國身分證,依法得申請我國護照、行使公(國)民權利、承擔義務。

按陸港澳人民不同於外國人,否則不會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另外規範;關於「港澳人士」,目前實務上大抵比照「外國人」標準,但對大陸人民前此法官在國賠事件做出「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裁決,行政院為此通令各部會應依《國籍法》定義,停止適用舊函釋與此牴觸者。

個人認為,針對國民才能享有的服公職、選舉等,不屬於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的實體權(國民權、公民權),應可為差別對待;但程序權部分則應平等保障,如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的面談機制,即規範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子法,針對得委任律師在場等程序權,允宜修法為平等對待。

鑑因公(國)民資格之認定,事涉法理問題,且屬重大權利義務事項,中國大陸人民轉換身分成為我國人民後,取得國籍的依據為何?由於國籍問題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無特別規定,《國籍法》第8條對外國人歸化後取得我國國籍定有明文,但對中國大陸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時並無規範,允宜參照外國人歸化制度增訂中國大陸人民轉換身分時取得我國籍之法據,以期明確,並杜爭議。

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定居者,由移民署核發定居證,並持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即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若以此初設戶籍登記作為取得國籍的時點,即可與現行規制及實務運作接壤,但宜整體考量外國人歸化與中國大陸人民定居制度之衡平,俾符法治國原則,並兼顧國家安全。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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