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披羊皮的羊或狼? 檢視民眾黨提案〈數位醫療發展條例〉

◎ 周冠汝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排定於11月6日審查民眾黨黨團提案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草案內容不只涉及硬體數位科技的醫藥應用,更將數位醫療的範圍延伸到健康促進與醫療軟體等領域。對於經常使用app進行健身教練、生理期紀錄、睡眠監測,或只是想玩寶可夢遊戲Pokemon Sleep的人來說,這些由個人生成的電子健康資料,原本只是保留在個人手上私密生活點滴的紀錄,如今這部打算在未經你我同意下就徵收這些個人健康資料以提供「整合利用」的法律草案,倘若真的通過,一切將立刻改觀。

身處數位時代的個人,常被灌輸「取得服務,必放棄個資,不必質疑資料使用流向」的觀念。至於拒絕被剝削個資並主張資料自主權之人,卻常被扣上擾亂資料正確性的大帽子,以遂行其個資剝削,這種因規範不足與法規寬鬆帶來的不信任,並非須用資料的學界或產業樂見的局面。尊重個人,把人當成人,而非資料礦場,才能在社會信任的基礎上獲取品質良好的資料。

架空衛福部、尚未成立的個資保護機關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第四章規範健康資料利用與保障,關鍵的第17、18條除羅列健康資料的範圍,也要求衛福部與個資保護機關制定原始目的之外強制「整合利用」的規範。然而草案還未言明「整合利用」所指為何,就急著將不待個人同意之「整合利用」用途擴及於一般性藥品研發與生物醫學研究,直接架空現行「人體研究法」以個人「事前同意」為基礎的研究規範。

此外,草案允許將電子病歷、長照服務紀錄、基因、理賠核銷、人體生物資料、健康相關軟體生成資料等,在未經個人同意下進行串聯整合,完全罔顧憲法法庭在健保資料庫案(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揭示的憲法意旨:原則「應」予保障僅得例外加以限制的個人退出權,竟在草案中降格成為「得」由行政命令例外施予個人的恩惠。台灣在諸多個資保護法制與政策都還未達歐盟標準的情況下,草案竟要東施效顰地以〈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為師,殊不知歐盟個資保護委員會(EDPB)與個資保護機關(EDPS)早已於2022年即針對〈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草案〉,提出質疑的聯合意見書。

綜觀〈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仍有諸多問題。通訊醫療應回歸醫療法規範,而非多頭馬車。看似劃設目的外整合利用的範圍之條文,實際則為產業目的外利用鬆綁大門。違反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的條文若通過,將損耗司法資源、徒增社會成本、拖垮資料治理與數位發展。期許立院審慎審查草案。

(作者是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人權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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