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此次「槍砲條例」修正草案乃歷來最正確的修法,但可惜了!

◎ 吳耀宗

據報導,為溯源阻斷非法改造槍枝,遏止黑幫公然開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十月五日通過,將不法模擬槍提升至刑法規範,其子彈零件列入行政罰,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罪等。筆者認為,此次修法算掌握正確方向,誠屬不易!

按本條例所涉不僅是刑罰制裁法律問題,且與源頭管理檢查密不可分,更須具備槍彈等武器專業知識,單憑業管單位一己之力欲修好此法,幾不可能!是以,雖然本條例自民國七二年制定後歷經十四次修法,但卻越修黑槍越氾濫、改造槍枝越猖獗,甚至引發民怨(例如所謂原住民「自製獵槍」)!

細觀此次草案,筆者原則上均予贊同,惟有待完善仍不少,茲舉最重要者:一、全面揚棄槍枝種類名稱,改以定義方式規範。刀械亦同。(可參考德國武器法)由於科技日新月異,武器不斷推陳,本條例制定當時所列各種武器,有些早已過時(如「馬槍」)落伍(如「手指虎」)!以武器種類名稱作為規範處罰客體之缺失,在於無法因應科技進步,讓不法之徒更有漏洞可鑽!

二、公眾場所開槍罪立法模式應予調整。此次增設公眾場所開槍罪之用意,筆者認肯之,惟草案立法模式,在某些情況即無法產生加重處罰之目的,如甲在公園對乙槍決,依刑法第五五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之規定,也只能依殺人罪之法定刑處罰,毫無加重可言。

三、增訂低動能槍枝審查之法源依據。業者進口低動能槍枝銷售,內政部警政署現係依「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要點」予以准駁,而該要點依據是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因國際條約…或基於國防、治安…得予限制」。惟該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該要點公布與准駁權限本非屬警政署,今其卻訂定規範並自為准駁。從維護治安角度應高度肯定警政署之勇於任事,然從法制與政府各機關設立權責角度,並不可取。正本清源應在本條例增訂低動能槍枝審查規範之依據,以符法制與實際需求。

四、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後段「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應予刪除,因其違反憲法「不自證己罪原則」至為明顯。綜觀我國所有法律,此恐淪於法治國笑話,幸好未曾有法官予以適用!

掃蕩黑槍、防止改造槍枝、強力維護社會治安係國人所至盼,警政署勇於承擔亦有目共睹,尤其這次修法掌握到正確方向,令人感佩,但有些明顯錯誤未能改進,可惜了!

(作者是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