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潛艦洩密疑雲 加重誹謗罪無法還原真實

◎ 吳景欽

國造潛艦專案小組召集人黃曙光稱,有立委阻撓國造潛艦計畫且外洩機密,但未指名何人,但前海軍顧問郭璽則指名馬文君,馬對其提起加重誹謗罪的告訴。惟此案所涉之罪,乃屬嚴重的外患罪,實非能以加重誹謗罪來了結。

依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以文字、圖畫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即可成立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誹謗罪,不僅刑罰不重且屬告訴乃論之罪。而依據同條第三項,對誹謗之事,若能證明為真,即不罰,至於對真實與否的認定,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及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只要陳述者對所依憑之資料在客觀上合理相信為真,且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引用之情事,即可該當此不罰之要件。故如國造潛艦所生的誹謗案,被告指稱立委外洩機密之事,只要有所本,且非故意或惡意捏造,再加以立委問政,本就可受公評,實難以成立誹謗罪。

也因現行對誹謗罪的免責範圍之擴張,此等案件於司法審判的重心,就非在誹謗之事是否為真,而在陳述者是否有真實惡意。這也代表,國造潛艦所生的誹謗案,無論將來結果如何,都無法證明是否有機密外洩之情事,故要還原此部分,還是得開啟外患罪的偵查。

依刑法第一○九條第一項,洩漏國防機密者,可處一到七年有期徒刑,若洩漏給外國人者,更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原本此外國,是否包括中國,一向有爭議,故在二○一九年修法時,特增加第一一五條之一,將外患罪適用的對象,亦包括中國、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才算解決了此問題。至於立委雖有言論表決免責權及調閱行政機關資料之權,卻不代表其可因此免除保守國家機密之義務,故不論其有無簽署保密協議,也不論是以抄寫、拍照等方式外洩給對岸,都可成立洩漏國防機密之重罪。

故面對國造潛艦可能洩密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主管者實有向地檢署告發之義務,而非僅向媒體放話。而現今,既已為媒體所報導,檢方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主動偵查,原因無他,正在涉及國家安全之根本,甚且若查無此事,也才能還當事人之清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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