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書記官角色值得司法改革的關注

◎ 許文彬

8月25日執政當局司法改革六週年記者會,法務部長說明執行成效,指出三大重點:強化犯罪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完備社會安全網,精進反毒策略。就此吾人期盼司法公平正義的實踐,終能美夢成真!

司法改革的理想目標,無非「毋枉毋縱,速審速結」,在刑事程序法制上,目前司法實務,冗長的偵審過程,裁判書類製作的繁瑣,造成卷宗堆積如山,個案久懸難結。

其中有關執法人員工作領域問題,當局應關注書記官這個角色的存在,書記官的主要工作是庭訊筆錄之製作,從現況觀察:有關「證據能力」的當事人意見,「兩造爭執、不爭執事項」的整理,徒增工作負擔,於法於理,完全沒有必要!

實務上,書記官於開庭前必須把卷內全部證據資料列載出來,供法官開庭時訊問當事人對「證據能力」有何意見。殊不知個別證據的「證據能力」之情況,法律上已有相關規定,法官本可自己依職權作判斷,何須再訊問當事人?況且實務上,絕大部分當事人都回答「無意見」,則冗長的筆錄記載,豈非多此一舉,而今竟猶勞煩書記官為之?

至於兩造當事人之「爭執」、「不爭執」事項,法官儘可於作裁判之前自行有所心證思考,何須在筆錄上作整理?縱使非整理不可,只須記載「爭執」事項即可,何須再記「不爭執」事項?如此豈不自陷「大狗開大門、小狗也要另開小門」的邏輯謬誤!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交互詰問證人」法制於92年9月上路,迄今歷二十年。實務運作上,當場的問答,書記官記錄(電腦打字)速度往往跟不上,若必須等候記錄,既干擾發言者的思路,又難顯現即時機智問答的效能,難期新制所要達成的「發見實質之真實」的旨意。實則,訊問證人本應由法官依職權進行,待告一段落始由當事人表示意見即可;何況當事人本就可以聲請調查證據。

綜上以觀,書記官的角色扮演,其記錄能力與人力配置,甚至於從「聽」到「寫」的語文訓練,都不可或缺。試問主事當局可有考量到「書記官角色」這一重要環節?其職前訓練品質,可有策劃完備?

書記官的筆錄雖然只須記載訊答之「要旨」,但若要歸納發言內容,記下發言者所欲表達的真意,那麼,客觀上諒須「從頭聽到尾」再回過頭來記,始能採擷其「要旨」而無誤。況且如要完整無誤地歸納「要旨」而記之,則非有高度的文字表達能力,又豈能勝任?

綜上所論,基層書記官的困境、心聲,希能被政府主管部門所關注。特別是,書記官的工作負擔能量,以及應有的福利待遇措施,期盼有所改善!

(作者是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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