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共諜案與國家安全法的探討

◎ 陳怡伸

臺灣近年來國軍共諜案層出不窮,除了顯示軍中政治作戰教育未確實外,更凸顯官兵對國家認同出現嚴重混淆,茲事體大。共諜常見類型為「發展組織」及「刺探或洩漏國防機密」,我國訂有《國家安全法》予以處罰上述類型的共諜犯行。然而為何仍無法遏止類似案件呢?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九年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為例,被告陳○○於一○一年間結識化名「黃○○」之大陸地區某公務機構人員,經「黃○○」以金錢利誘陳○○為其進行在我國發展組織工作,陳○○遂進行發展組織工作及刺探機密工作。法院判決陳○○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規定(發展組織部分),處有期徒刑十月。

簡單評析如下:

一、判決刑度過輕

按一○○年修正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所犯發展組織工作者,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卻只判決有期徒刑十個月,刑度考量上是否足以產生遏阻類似案件再犯,仍有待商榷。

二、證據蒐集不易

由於中國的資訊不透明,檢調對於金流等重要證據蒐集難度高,在法院奉行嚴格證據裁判主義下,法院往往認定檢方證據不足,只能在無罪推定、罪疑為輕等原則下,判決被告無罪。這不代表被告真的沒有從事此類犯罪,而是「證據不足」。但是卻足夠使潛在犯罪人存有僥倖心理,而願意鋌而走險。

三、我國憲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仍存不符合現實的規定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用語將「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皆視為「國內」,而《刑法》第二章外患罪部分的用語皆為「外國」,我國人民若勾結大陸地區的組織欲消滅我國,是否得以外患罪論罪,並非無疑。

綜上所述,我國處境特殊,憲法把國家建立在幻想上,人民對於國家認同出現混淆,共諜案一再發生,不僅有害國內團結,更使國際對我國是否有決心自我防衛產生疑慮。建請於立法上,考量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在刑度上再予斟酌外,法院於裁判上,應多加考量判決對於國家社會的深遠影響,以發揮遏止類似案件再犯為目標。

(作者為北社理事兼法政組召集人,執業律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