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上銬無罪判決違背高院要旨

◎ 林清汶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毒品案,以嫌犯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而判決嫌犯販毒無罪,引發社會熱議;地檢署亦認為,該判決僅單純以被告於警局製作筆錄時未解除手銬,即認為被告自白不具有任意性,無罪判決顯有不當,將依法上訴。

警局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應否卸手銬?值得探討。不同人犯可依其犯罪樣態而做不同判斷,涉有暴力傾向的人犯,如毒品犯、酗酒犯、槍枝犯等,通常是警察耗盡全力不計安危而逮捕之人犯,第一時間人犯通常情緒難以冷卻,一旦卸開手銬恐怕又製造另一個浩克,危及警察自身安全,萬一被逃脫事情更大條,撻伐之聲將不絕於耳。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八二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據此,刑事被告在法院應訊時將會被卸手銬,以使其意思自由下應訊充分表述案情,係對於人權之基本尊重。但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警局之偵查應訊,則無相關禁止規定。

惟台灣高等法院一○○年五月十二日九八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七號邱和順案刑事判決:「法院審酌警局、派出所之安全設備後,認警詢中受訊問人帶手銬,僅係為防制涉案人脫逃之不得已之安全措施,難謂係非法取供之手段,亦不得僅以被告等人於警詢時曾上手銬,即率謂案件中被告等所有警詢筆錄,均無證據能力,法院仍應依實際具體情形加以斟酌引用。」亦即,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法院「仍應依實際具體情形加以斟酌引用,並非沒有證據能力。」因此,對於有、無或立即危害與暴力傾向之人犯,警訊中仍可依不同方式彈性處置。前述高雄地院之無罪判決,明顯違反上級法院之要旨。

警察向為人民褓姆,日夜守衛民眾安全與維護社會秩序;本次判決打擊警察士氣莫此為甚;我們不能要求馬好又不吃草,對於警察的執法處處制肘設限,從而影響公權力伸張。

(作者是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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