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善印
新北移民專勤隊查緝逃逸移工,雇主持刀攻擊還開怪手砸爛公務車,雇主供稱因自知將遭高額裁罰才情緒失控,被依毀損、妨害公務、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移送偵辦。觀看本案現場錄影帶,即知雇主確已「抓狂」,但雇主為何抓狂?
原來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廿萬元以下罰金」。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這位雇主可能是「五年內再犯」,自知會有麻煩,以致瞬間抓狂。
不過,針對「再度聘僱非法外勞的判決」發現:二○一九年到二○二三年的最近廿件新北地院判決,其中最輕的只判拘役十五天,更輕的是罰金十萬元,而判拘役的共有十件,判決罰金的有兩件,即使最重的也不過判六個月徒刑,而且是連犯三次後的第四犯才判比較重,可見法院下手之輕柔,那個抓狂的雇主一定沒有律師朋友,否則何須抓狂?
非法逃逸外勞已八萬餘人,再過兩年會破十萬,主管外勞及仲介業的勞動部,應積極設法,但根本解決不易,若要最簡單解決方法,我認為是:一、移民署應大力加強司法警察的訓練,因移民法第八十九條就規定移民官是司法警察官,不宜像戶政事務所的人員一樣。二、外勞都有手機,且查察外勞足跡屬於行政調查,侵害隱私的顧慮相對減少,何不從手機著手?
(作者是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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