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第一起國民法官審理案件要面臨的問題

◎ 吳景欽

全國第一起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從七月十八日起在新北地院展開,並將於廿一日宣判,為我國司法開啟新篇章,卻不免帶來新的問題與挑戰。

七月十七日,新北地院完成國民法官選任,從到場的五十七位候選國民法官中,選出六位國民法官與四位候補者。此處要關注的是,經合法通知的候選者,辭退比率有多少,尤其是完全未回覆者的比率,更屬關鍵。雖依國民法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但在制度新立之時,法院恐不會動輒開罰。惟若辭退率太高,就可能使國民法官的選任過於狹窄,致有違普遍性原則。

因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必採取集中審理,故目前安排的審理期間,皆以三日為準。惟國民法官法採取起訴狀一本,即為防止未審先判,檢察官起訴時,除起訴狀外,並不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這也代表,所有案件內容及證據,都只能在審判期間被提出,則就人生第一次坐上審判席的國民法官,如何在短短三日內,吸收檢辯雙方所提之證據,證人與鑑定人陳述,都會是神聖的課題。尤其如此次新北地院所審理之案件,涉及受家暴的妻子殺死丈夫,就應考量在長期受虐下,於行為時有否責任能力,這必要面對精神鑑定的難題,致得在短時間內,迅速吸收且判斷責任能力有無,這絕對是一大考驗。而在如此的情境下,也象徵檢察官、辯護人,甚至是鑑定人,必得將艱澀的法律用語與專業知識,以平易方式為表達,才足以讓國民法官理解。

而言詞辯論終結後的評議,恐是更大的考驗,因在國民法官法實施前三年,僅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為限,就常得面對故意殺人罪的案件。又此等犯罪,所爭執者,幾乎是來自於有無責任能力及要否判處死刑,而因有罪及死刑之評議,乃採取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即至少六票且包含法官的意見。故在三位專職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共同評議,且法官具有法律解釋的專屬權限下,如何在法律專業輔助與保持國民法官判斷的獨立性間取得平衡,以防止其僅成為背書角色,顯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試煉。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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