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反詐應限制再犯者開立帳戶

◎ 鄭善印

最近三年台灣很多人接到詐騙電話,根據警政署統計,近五年詐欺罪案件增加,自一○九年起躍居各類罪案之冠。法務統計,近三年詐欺罪從六萬兩千件增至十三萬件,超越酒駕及毒品罪,為犯罪之首。

有鑑於此,行政院訂頒「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結合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等機關成立「打詐國家隊」。

以「識詐(教育宣導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四大面向訂定行動策略,建立國內「防詐騙、毀工具、擋金流、清集團」之終極目標,成效尚未如預期。

根據劍青檢改會成員統計,十五年來,販賣或惡意提供或輕率交出帳戶、提款卡者約廿萬人,其中四分之一是再犯。故反詐重點之一在於「如何防堵這五萬人重新申請帳戶」,或「如何防堵近五年有幫助詐欺罪之人頭再申請帳戶」。因為,詐騙之所以得逞或無法追源頭,關鍵在於人頭帳戶。

金管會管人頭帳戶,但金管會一再以「打詐」與「普惠金融」要兼顧為由,消極應對。該會認為,即使是被列為警示帳戶的人,若要開限制性的「薪轉戶」還是可以,若對銀行監理過嚴,會導致銀行不讓特定人開戶,反而不利普惠金融發展。

話雖如此,但針對再犯者,銀行至少要設下限定,例如限制三年內不得開立新帳戶、限制其帳戶總數、限制其帳戶存匯額度,或限制帳戶功能,或對人頭帳戶比率特多的金融機構進行檢討或究責,等半年後再觀察詐欺案是否減少,或普匯金融是否受到影響。而對這種有案底的人頭帳戶實施總歸戶,對金管會也是容易的事。

警察機關也應善用「給予機會型的釣魚偵查」,並寬列其「破獲收購人頭帳戶案件」之績效,半年下來,可能會有效。

(作者是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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