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懲罰與報復非警察職權

◎ 陳建安

在中壢警處理超商內暴走的朱姓男子一案中,處理的警員受到警政署懲處,許多民眾感到忿忿不平,甚至基層員警還發起所謂的「治安消極日」,來表達不滿與力挺受懲處員警。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但無司法懲罰權:該名朱姓男子平靜後坐在超商階梯,仍受到警員狂K頭,到底錯在哪?綜觀警察相關的執法規範,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法等,皆有一個所謂的適法黃金法則:比例原則。但是現場所謂構成的風險條件常是模糊,且個人定義的差異,易讓第一線執勤員警難以適從。

但我認為更簡單判斷的依據,可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衡量。只要掌握兩個原則,若警察出於「懲罰」的動機而施用強制力,便逾越了警察所謂的依法行使職權。因為翻遍警察職權規定,沒有一條賦予他們作為國家司法懲罰的任務和權力。再者,若現場已明顯無須再使用強制力控制,警察更不可有出於你竟敢打我或你敢還手或挑戰我權威,我現在就要給你好看的「報復」心態。

若沒有立即危害,冷靜一下又何妨:當狂風暴雨之時,實在不差那幾分鐘,執意冒險壓制風暴。除非具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情狀,否則當人們正處於高度張揚的情緒中,試圖想藉由壓制對方身體來控制情緒,無疑就像磁鐵的同極相斥原理,不只無法安撫,反而只會升高雙方的抵抗力道。

一般而言,人類的高亢情緒只消幾分鐘便會趨緩,因此實在不須讓雙方都冒著受傷的風險。過去警方常奉行強勢警力,認為不可讓所謂鬧事者太過囂張,無視警察威嚴。其實警察的心理背後,更多只是想維持作為司法代理人的所謂「權威」。他們相信權威即是尊嚴,不容踐踏。但別忽略柔性警力,有時更有效,也更能降低可能的失控與傷害風險。

專業的警力,能更精準執行也更能維護自身與社會民眾安全:警察與民眾的性命與權益都很重要,現在已不是只會叫基層員警拼命往前衝,民眾只能立正說「是,阿sir」的年代了。警察如果能展現高度的專業素質與訓練,自然能贏得民眾的尊敬與力挺。

(作者為玄奘大學應用心理系助理教授兼副教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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