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五億高中生」談國民法官

◎ 吳景欽

台中賴姓高中生,傳有承繼龐大地產,卻在與一男子結婚登記後,即墜樓身亡,引發是否謀財害命的議論。而從今年開始,因故意犯罪而生死亡結果,就須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則此案受媒體關注勢所必然。如何防止審判者受輿論影響,就為重要課題。

於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雖候選國民法官是隨機產生,卻須經由選任程序產生六位國民法官。而檢辯雙方可從對候選者的詢答過程,排除有偏見者。惟因當事人雙方各有四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某些未具偏見的候選者,是否會被有意排除,尚待時間觀察。

現制,檢察官起訴時,會將相關卷證一併移送法院,這些多對被告不利且未經檢驗的證據,易使司法者產生預斷。故於國民法官法裡,起訴狀不能記載可能產生偏見的內容,亦不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目的在保證審判公正性。

來到正式審判,除審判長應提醒國民法官,只能依審判期間所展示的證據為判斷外,為保證其不受外力干預,亦設有相對應的法律防護機制:如意圖影響審判,而對國民法官或其家屬所為的犯罪行為,依國民法官法第九十六條,須加重二分之一刑罰;或為干預審判而想接觸國民法官者,依第九十八條,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凡此規範即在防止國民法官受外力干擾。

而審判長雖要告知每位國民法官於回家後,不能與人談論案件內容,也不要接觸本案法庭外的資料,甚至若將審理所知秘密外洩者,亦會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於現今,實難禁止國民法官上網查詢被告相關資訊,甚至是關注大眾對此案的討論,則會對審判的公平性產生影響。如何在國民法官的權利保障與公正審判間取得平衡,是新制度必須面對的考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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