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鄉長不法擋路免國賠 519大法庭辯論定是非

◎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

某公司建廠,所在地鄉長利用職權勾結他人在建廠必經的公路上設法阻擋通行,造成工期延宕建廠遲延完成,造成大筆金錢的損失,請問各位讀者,這種損失是不是鄉公所該賠?大家的看法應該是要國賠吧!

事實上,從民國九十六年官司打下來,各級法院都說鄉公所應該要賠某公司。可是突然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說,不必國賠。理由是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的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人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能與人身或所有權同等並重。至於某公司通行在既成道路上受阻,是因公法關係之反射利益,並非其在私法上有此權利,也就是至多僅影響其通行的利益而已,談不上有何私法上權利遭侵害之可言。判決中還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說,因純粹經濟上損失與因權利侵害者顯然不同,所以判決不賠。

顯然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只限於人民自由或權利,還是包括(經濟)利益,成了大問題。現在這個法律問題,五月十九日上午要在最高法院的大法庭開庭辯論,很有注意必要。也顯現大法庭的重要價值。

試想,如果沒有這種大法庭的設置,每個法庭各吹各的調,說是獨立審判,那老百姓實在是無所適從,也有損法律威信。有了由十一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一般法庭才五位法官),而且經過公開辯論,一方面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並昭司法公信,他方面也可以維持最高法院見解之一致性。

也許有人說,我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庭的設置可能有違憲之疑,會影響「獨立審判」?我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因為大法庭的各個法官成員,可以在裁定書中寫出他不同意的意見,法官還是有他的獨立性。再說,如果不這樣做,請告訴我們,有更好的辦法找到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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