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鋕雄
國寶雕刻家朱銘因久病厭世輕生,這是近年來傅達仁安樂死事件後,另一件名人自行終結生命的事件。如果連這些資源豐富的名人,都無法獲得醫師協助尊嚴死的權利,那麼一般人的處境更是可想而知。
關於合法化醫師協助死亡的權利,反對意見主要有二:一、使某些病人因此被家屬拋棄,或者不願拖累家屬而自願死亡;二、違反某些宗教信念。這兩種意見在法理上都很難站得住腳。
首先,各國的安樂死法律,都是要有醫師等其他專業人員扮演中立第三者進行評估,並非完全遵照病人或家屬的意志。從朱銘和傅達仁的例子,可知不對醫師協助死亡進行管制,其結果就是病人在痛苦中自殺,這並非比較好的結果。我們並非是在「安樂死/不安樂死」之間選擇,而是在「嚴謹的安樂死/病人自殺」之間作選擇。至於宗教信念的差異,必須強調「政教分離」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宗教不可作為否定民眾對生命決定權的依據。政府是人民組成的,政府若要限制民眾對自己生命的決定權,應該要由政府負舉證義務,並受憲法審查標準的約束。
世界各國已愈來愈多國家將尊嚴死的權利合法化。許多對於執法上缺失或偏差的疑慮,可以參考各國法制加以回應。在人類壽命逐漸延長、「久病」成為高齡化社會普遍現象,政府又不可能保障充份的安寧照護資源時,我們不應迴避安樂死議題,而應透過社會溝通與辯論,盡快立法合法化此權利。
(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