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堅明
政府研議中的碳費徵收,將搭配自主減量計畫,經審核通過,可享有優惠費率。實際減排量若優於自主減量目標,環保署將核給減量額度,該額度可儲存或交易,交易對象包括其他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及環評新設排放源的增量抵減。然而,完整配套應考慮:如何認定兼具公平及雄心的自主減量目標?如何避免對廠商造成二次成本的超額負擔,亦即自主減量成本及優惠碳費成本兩次成本?爰此,碳費徵收的配套措施建議如下:
1·依據2030年國家減碳目標,做為雄心自主減量目標認定依據
自主減量目標猶如廠商的NDC(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可稱企業自訂減量貢獻(Industri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DCs),建議應配合國家NDC減量目標。例如國發會已制定2030年減排24%NDC目標,基於公平性,政府選定2018-2020年三年間的平均排放量為基準排放量(全球2021年淨零起跑,產業已受到供應鏈要求,已啟動自主減量),2024-2030年,合計7年,平均每年減排3.4%,設定為自主減排目標基準值,可兼具公平性與雄心目標。
2·達到具雄心的自主減量目標,應免徵碳費
如果廠商制定的年減碳目標超過3.5%,可認定為雄心的自主減量計畫,政府應予以免徵碳費,避免二次成本負擔。由於企業自主減量已協助政府達成2030年國家減碳目標,再對企業徵收碳費,宛如變相處罰,將違背公平正義,容易形成反淘汰現象(減碳績效不佳者,反而負擔較低成本)。
3·更具彈性的減量額度儲存方案
依據規劃方案,廠商減排量如果優於自主減量目標,政府應核發減排額度,且減排額度可儲存,提高減排額度的靈活性,例如可用於下一階段的自主減量目標,激勵企業減排誘因。
4·建立台灣模式《巴黎協定第六條》──納入國際自願性碳權抵減碳費
瑞士與新加坡等實施碳稅國家,均已納入國際自願性碳權(例如經查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與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GS)等碳權),例如瑞士允許12%碳權抵減碳稅(2022-2024年將提高至15-20%)。新加坡政府與Verra簽屬備忘錄(2022/08),同意新加坡企業可以5%VCS碳權抵減碳稅。
受到國際政治限制,台灣無法參加《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減碳合作機制,將衝擊我國減碳成本與目標落實。爰此,建議政府應建立台灣模式《巴黎協定第六條》,界定與認定合格的國際自願性碳權(例如流通性大及具公信力的VCS及GS),並擴大抵換比例(例如20-30%),提高企業IDC的雄心,同時,可以抵減國家減量目標,促進國家減量目標的達成,可謂「雙贏策略)(win-win strategy)。
5·建立碳交易平台
在企業自主減量下,已形成產業自主總量管制(cap),政府應參考新加坡的「氣候衝擊交易所」(Climate Impact X, CIX),加速建立我國碳交易平台,產生的效益包括:(1)促進自主減量的成本有效性;(2)提高企業自主減量雄心;(3)激勵國內減/低/負碳科技(或活動)發展;(4)提高企業供應鏈管理及碳風險管理能力等,觸發台灣低碳轉型動能。
碳費開徵在即,良好的配套措施,格外重要,衷心期盼政府能夠慎重思考如上建議。
(作者為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