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住宅監聽,德國能我們能不能?

◎ 趙萃文

為防止個資外洩致詐騙猖獗,行政院日前通過修訂《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打詐三法,增訂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獨立監督機關,企業外洩個資最高罰一千萬,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負連帶賠償責任,期能讓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逐步減少。

政府展現打詐決心,從上個月就提出《人口販運法》、《刑法》等修正草案,將「深偽詐騙」納入規範,並加重相關罰則,這次修法則是強化金流與資訊流的前端溯源管理,減少民眾對詐騙廣告的接觸。其實,在刑事實體法方面,立法院於二○一四、二○一六年接連修正詐欺罪提高刑度,二○一七年修正特別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犯罪組織要件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首謀者最重可處十年徒刑;近期又接連提出修正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等之構成要件及人口販運防治法,刑罰幅度已趨近最高點,難有再大幅提升之空間。因此重點或可改置於訴訟法上如何有效偵查犯罪。

我國刑事法修法一向以德國法為依歸,德國為對抗日漸嚴重的組織犯罪及恐怖攻擊,於一九九二年公布「對抗不法毒品交易與組織犯罪法」,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00c條第一項二款修法引入小監聽(住家外非公開談話之監聽),一九九八年再事修正,引進可對於住宅內之談話予以監聽或錄存的大監聽。德國基本法亦配合修正,第十三條增加第三項以下之規定,允許在特定要件及程序下,為了重大案件刑事訴追(第三項)、急迫危險防禦(第四項)及保護安置於住宅內臥底警探(第五項)等目的,進行住宅內監聽。據該國學者統計,確實可以對大型組織犯罪、恐怖犯罪等形成一定程度壓制。

比較上,我國現行通保法第十三條規定:「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全面禁止住宅內監聽。就保障人權立場觀之,立法者堅守刑法是保障犯罪人之大憲章誡命,自是用心良苦;惟詐欺犯罪、人口販賣及共諜案迭連發生,不斷減損民眾對法規範效力的信賴,造成社會的解構,當非國家之福。或可參考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第二十條及德國刑訴法第100c條第一項第三款大監聽法意,針對特定重罪罪名如組織犯罪、人口販運及共諜等案件,在一定條件之下,允許進行住宅內監聽,以有效偵查打擊犯罪,還給民眾安居生活之空間。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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