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要讓黑道又怕又痛 掃黑才能有成效

◎ 許福生

日前竹聯幫明仁會高調舉辦春酒展示經濟實力,藉以達招募幫眾行銷目的,同時經由少數媒體報導,不止混淆大眾價值觀,且影響政府執法威信,事後警政署也祭出一連串的掃黑措施,同時成立「掃黑專責隊」全面掃蕩黑道幫派,並結合「第三方警政」徹底溯源刨根。

現行新興黑道其違法態樣與手法已從傳統暴力討債、經營圍事娛樂業、從事都更、土地開發、光電利益,轉為籌組詐欺集團、跨境洗錢、線上賭博及販賣新興毒品,以多角化方式獲取組織金源,跨越國界,其不法利益更大、查緝更不易,且公然藉組織活動招募或吸引成員,如此掃黑的法制與策略,也需隨著黑道犯罪手法改變而調整。

「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針對處理跨國組織犯罪的全球性公約,其第十一條明示「應努力確保針對這些犯罪的執法措施取得最大成效,並適當考慮到震懾此種犯罪的必要性」,如此掃黑要讓黑道「怕」及「痛」才能有成效。

根據筆者多次參與黑道幫派之研究,相較於一般的服刑,「強制工作」對黑道分子更具威嚇效果,縱使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認「強制工作」有違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但若能依憲法「比例原則」及「明顯區隔原則」再予權衡,乃是可行之制度;故立法上再次引入類似「強制技職訓練」制度,應可再思考。

由於新興黑道現行不法金流來源已轉型至電信詐欺、線上賭博等犯罪。對此情勢,運用科技偵查才能有效斷黑道金源,只是我國目前尚無科技偵查法源依據,呼應「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第廿條規定「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使用其他特殊偵查手段,如電子或其他形式的監視,以有效地打擊有組織犯罪」。如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應新增使用「追蹤位置技術」及「設備端通訊監察」等規定,確實有必要。

最後,針對黑道分子高調舉辦春酒,引起社會譁然,立法上可採取「先行政後司法」手段,對於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之行為,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如舉辦春酒或告別式等類似活動機會,彰顯犯罪組織聲勢、滋擾現場秩序,令周圍民眾感到不安或恐慌,若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處以刑罰,以反制黑幫氣焰。

(作者是警察大學警察政策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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