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勞退基金監理會 宜為行政法人

■郭震坤

勞退新制是一種確定提撥制。在學理上,此制極為依賴基金管理的績效來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的品質。績效佳,也就是能產生良好的「風險調整後的報酬率」,則退休給付高。因此,基金是否能夠產生優秀的管理績效,應在其他考量之上。

管理首重人才。而勞退基金所需要的管理人才更須以高標準來選聘。所謂高標準應是依國際退休基金管理的高績效之要求而言。因為如此龐大的基金勢須投資到國際金融市場,以賺取最大的風險調整後的報酬率。這是高度的專業要求,其中包含對全球各金融市場的了解、執行大額投資的經驗、以及建構風險管理系統的能力。

即使未來基金投資管理全額委外,監理會仍須有相對的同等能力人才進行委外對象的評估、投資情況的監督與危機處理、大額資金的財務管理、以及整體基金組合的風險評估。這樣的人才需要環境的培養,而培養的環境需要有財務上的誘因。行政法人組織在用人費率上可有更大的彈性,可提供初步的財務上的誘因。

即使僅以每年新增的一五○○億來作簡單計算,若因為僱用優秀的專業人才而多賺一%,就代表十五億的資產增值,也就是勞工退休給付的實質提昇。觀察過去由公職人員操作的基金,其平均報酬率與政府保障的平均兩年定存利率相去不遠。防弊與興利的得失利害比較,可謂清楚明白。

立法院可責成勞委會依專業管理的原則組成並監督新成立的監理會。專業管理例如委外代操,在國際上有嚴謹的作業程序。委託單位與受委經理須先就績效評估標準的「標竿組合」成立共識,才進行簽約。簽約後的監督與停止委託機制亦有具法律效力的約定。如果監理會所有的建制悉依專業管理的原則進行,則基本的防弊之道即以確立。因為不應該再有閒錢用來作無績效標竿之護盤,或其他過去所見的弊端。

事實上過去所見的弊端,可合理懷疑正是過去組織的產物。一○○%的公務機構不正好聽從高層的指示?公職人員的操作造成無賞有罰的情況,也就是說操作績效佳,沒有實質報酬;績效不好,卻可能得到能力不佳或怠忽職守的惡名。除非給他旋轉門,操作績效佳,由業界高薪挖角。但這卻是讓廣大勞工退休生活所繫的退休基金,淪為業界人才訓練的搖籃。

行政法人組織排除政治干擾,僱用最優秀的專業人才,以專業取向追求最高風險調整後的報酬率,實質提高退休給付,應為全國勞工所樂見。

( 作者為台大國際企業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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