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特別費案 大赦才行得通

■ 林濁水

「特別費案」大赦,但反對仍多,針對比較重要的,說明如下:

一、總統只能赦免有罪的,不能假定六千五百位首長全有罪再予赦免。這批評,是混淆了針對特定個人的確必須宣告有罪才予赦免的特赦和針對特定類型案件而非個人的大赦的差別,依「赦免法」大赦為:1. 經宣告有罪者,其宣告無效;2. 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並非已被假定必有罪行才大赦。

二、特別費涉及各級首長,如全都辦牽連太廣,自由廣場有投書建議不如針對縣市長、部長以上才辦,其餘立法予以放過,問題是高官特別費均有小公務員經手,以涉偽造者為多,是屬共同犯罪,恐難切割。這建議特別值得注意的,「立法放過中低階首長」的方式的立法其法源正是,也只能是赦免法。這辦法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法治精神固然不容許刑不上大夫,卻也不能容許刑只上大夫。

三、馬英九主張關鍵在法務部統一檢察官辦案見解而非赦免,但所謂統一見解無非是政治權衡,目前氣氛,任何政治性的權衡都只會治絲益棼。

四、特別費確有人沒納為私款,如一體赦免,將貪廉不分,這也有問題。首長依其個性與職務特性,在特別費使用上可歸納類型為:嚴謹、從俗、海派,並非單純的儉樸、貪婪兩類而已。最沒爭論的,是三、兩位馬市長的局長,未用完的都繳庫,嚴謹廉潔,把一直自我標榜的長官都比了下去;但有的未納為私款的則因為花光了,他們中有廉有貪,不能一概而論,花光只能證明他們或政治活動力強,或交往不計三山五湖,致交際花費特別大而已;在需用領據報銷的部分,借用他人發票的其間貪廉也不能一概而論,如已起訴的陳唐山或偵辦中的翁岳生及幾位已知內閣官員,多以廉樸為名,其冒用,基本上大抵是從俗而已,如辦下去,像陳唐山坦承的罪逃不掉,而號稱對錢龜毛到不可思議的馬,自己那麼大一筆「收入」的偽造,硬說只是部屬所做,自己不知情,而維持「最高道德形象」,固屬不可思議,但不管如何,在「偽造」這部分,陳被訴,馬沒有,訴與未訴恐與真正的廉貪不相干。大抵海派的沒事,簡樸少交際多逃不掉,大違社會接受的常情。

香港在廉政公署成立之時,就先對尤其是警察等幾乎無所不貪的大小官員一體赦免,以免政務陷入癱瘓後,再厲行法治的,香港不但不因而淪於貪反而建立了廉的基礎,他山之石實可攻錯。

(作者為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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