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支持修正父母懲戒權規定

◎ 陳添丁

法務部近日擬修正民法有關「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之規定,引發社會議論,昨日有讀者投書論及此事,謹就此議題拋磚引玉:

現況分析:據衛福部統計,前年發生在家內場域的暴力個案數計達六千餘件,且各場域遭受不當對待類型以「身體不當對待」最多;再針對家內場域案件分析,八成施虐者為缺乏親職知能或習於體罰,次因素為家長經濟困難、親密關係暴力、心理衛生或物質濫用等。

法院見解:按花蓮地方法院一百一十年審理家庭暴力之妨害幼童發育案,判決書載明「我國雖制定兒少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文禁止任何人對兒童施以身心虐待……然我國立法前揭法律時,既未採德國、日本廢除父母懲戒權之立法方式全面禁止體罰,仍保留民法中有關父母懲戒權之規定,而懲戒權之制裁方式,無非本於紀律目的之管教所進行處罰,包括打、罵、擰、拘束、警閉及禁食等,是解釋論上應本諸立法意旨,探求我國父母就其懲戒權實施之動機、目的、衡酌必要範圍,並不能直接以刑事罪責相繩……」,有關懲戒權之定義此判決就法體系似不否定家內體罰,關鍵在符合比例原則與否,而此即為實務上施虐者往往所持阻卻違法事由。暴力行為正是此次修法所欲杜絕,故法務部強調未剝奪父母管教權,僅係不能採取暴力行為。

配套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懲戒權目的在戒而非懲,修法有助於接軌國際人權,但誠如前述,施虐者多數正因親職教育的不足,方仰賴上一代傳統教養方式藉由體罰施以管教。正本清源之道應有賴社政、勞政及教育系統等的協力合作,支持修法並如各界所呼籲透過友善職場、賦稅減免、經濟支持、托育服務、家庭教育、正向管教等面向營造優質育兒環境。

(作者為教育人員,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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