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大河
拜讀了自由廣場三月二十四日「評廉政署進駐中興大學校園」投書,作者劉正達教授質疑興大是否完成「文資法第十五條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價值評估」的程序。依筆者的管見,興大並無違反上開文資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文資法第十五條的全文是:「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此條文之關鍵詞是「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及「處分」。
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二「本法第十五條所稱處分,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因此,第十五條適用之充分且必要條件是「完竣逾五十年」加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兩者缺一不可。中興大學校長「提供舊有廳舍為廉政署使用」,若無涉及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等情事,當無違法之虞。法務部廉政署官網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亦有詳細的新聞稿做了澄清。
劉教授之大作引用文資法第十五條時,故意或疏失,閃過了關鍵的「處分」一詞,因此對中興大學校長「提供舊有廳舍為廉政署使用」一事產生不必要的質疑。
(作者為中興大學土木系第二屆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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